2008年底,市政府印發《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京政發〔2008〕49號),2009年1月1日起我市在“新農保”的基礎上實施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按照當時繳費政策規定,最低年繳費標準按照上一年度農村居民每人平均純收入的9%,最高年繳費標準按照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30%予以確定,對應的實際水準為最低960元和最高7420元,參保人每年可以在960元至7420元之間任意選擇標準進行繳費。
在制度實施過程中,由於繳費標準參考的兩項收入指標增長較快,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大多為農業戶籍人員和低收入人員,實際收入水準較低,無法承受繳費標準的快速增長。經請示市政府後2009年至2012年三年的年繳費標準未做調整。2013年,市人力社保局對繳費政策進行了進一步完善,經報請市政府(京政府辦文第30290號)同意,確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定額繳費機制和定期調整機制。當年小幅提高了最低繳費標準,年繳費標準為1000元至7420元。
2016年,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財政局經報請市政府同意,將2017年度最高年繳費標準7420元提高至9000元,考慮到多方因素,最低年繳費標準暫不調整。2017年和2018年仍按照最低1000元,最高9000元的標準執行。
2018年8月,為貫徹落實人社部、財政部《關於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8〕21號),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障待遇確定和正常調整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居發[2018]174號,以下簡稱《通知》),從健全繳費標準調整機制和進一步完善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兩方面予以貫徹落實。對於繳費標準的確定《通知》規定:每年3月31日前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外發佈當年繳費標準。
經與市財政局協商一致認為,結合全市城鄉居民實際收入情況,考慮到城鄉居民養老參保人群的經濟承受能力,2019年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暫不作調整,仍維持最低繳費標準為年繳費1000元,最高繳費標準為年繳費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