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0日,為進一步提升重整案件審判專業化、規範化水準,保障重整程式市場化、法治化推進,切實發揮重整制度的積極拯救功能,北京破産法庭出臺《破産重整案件辦理規範(試行)》(以下簡稱《辦理規範》)。
該規範以最大程度釋放破産重整的制度價值為目標,圍繞市場主體日趨迫切的司法需求,緊密結合重整審判實務中的前沿疑難問題,在遵循破産重整立法目的以及與破産法銜接的同時,對當前重整制度規則進行了明確、細化和補充,着力破解瓶頸障礙,力求通過先行先試促進重整制度機制的健全完善,提高重整程式的可預期性和可操作性,為頂層設計提供決策參考,助力持續優化首都營商環境。
周強院長在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強調,對具有發展前景和挽救價值的危困企業,要積極適用重整程式,讓市場資源配置更加高效。重整制度的正確和有效實施對挽救困境企業,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為此,北京破産法庭組織專門力量,依據現行法律、司法解釋及政策文件的規定,在梳理總結重整案件審判經驗,吸收借鑒外地法院先進做法,部分採納學術觀點、外國(地區)立法例以及世行營商環境評估報告有關內容的基礎上,經專家學者、資深法官及北京市管理人協會論證後,最終出臺《辦理規範》。規範共計七章一百四十八條,各章節及條款按照重整案件的審理流程安排順序,在具體內容上主要體現了以下創新和突破:
一是確立市場化重整原則。《辦理規範》體現了充分尊重市場主體意願和市場規律的導向,明確了人民法院司法權力和各類主體法定權利的邊界,給予程式參與主體商業決策的空間。賦予預重整程式中債權人對管理人選任的發言權,規定預重整中人民法院可以接受債務人、主要債權人和重整投資人的一致推薦指定預重整管理人,並確立臨時管理人與正式管理人之間的銜接機制。鼓勵整合社會力量參與重整,通過吸收掌握專業技能、了解市場行情、具備商業判斷能力的第三方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參與重整識別審查、協商談判、投資人引入等工作,切實提高重整成功率。
二是優化重整程式效果。針對目前預重整制度空白和普遍存在的司法需求,《辦理規範》明確了預重整期間、預重整啟動條件、臨時管理人的職責義務、預重整方案的效力以及與重整程式的銜接等內容,特別是規定了預重整階段中債務人承擔的如實披露資訊義務,以及相關的保密義務和賠償責任,通過規範預重整程式切實發揮預重整制度價值。完善庭外重組與庭內重整的銜接機制,規定庭外重組達成的協議符合重整計劃草案要求的,可以快速啟動重整程式,切實提高重整效率,降低制度性成本。補充規定自行重整模式下管理人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權利,作為對債務人制定計劃草案權利的督促和鉗制,為企業順利重整提供多重保障。
三是完善法治化重整規則。《辦理規範》立足債務人自行管理需求,明確申請自行管理的債務人應具備的具體條件,以及該重整模式下債務人與管理人之間的職責劃分,激發自行管理模式下的債務人主動性和積極性,確保自行重整模式的規範化運作。除法定兩種管理模式外,增加債務人與管理人通過劃分職權進行分工管理模式以及具體適用標準。規定重整失敗或計劃變更情況下的處理,以及為原重整計劃的執行提供擔保的責任承擔等,構建完整的重整程式流程。借鑒國外立法例,對債權人為控製表決結果將同一筆債權向多人轉讓的,對其表決權進行合理限制,確保程式推進的法治化、規範性。
四是建立多元價值保護機制。重整程式往往涉及多方主體,矛盾衝突多元複雜,程式設計的價值取向直接關係各方參與人的重大利益調整。《辦理規範》確立重整程式中借款依照共益債務清償的原則,平衡保護投資人、債權人與債務人利益。細化重整期間擔保權行使的有關規則,根據擔保物在重整程式中是否必需來判斷擔保權是否暫停行使,在提升擔保債權回收率的同時,積極維護重整企業的運營價值。明確重整計劃草案通過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具體標準,包括必須符合反對者的“最佳利益”要求,確立債權人利益保障規則,為確保重整程式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提供規範基礎。
《辦理規範》致力於構建具有一定前瞻性的重整規則,也強調規範落地的實操性和實效性;致力於推動重整程式規範化運作,也賦予規範較高的靈活性和便捷性;致力於對重整程式實現全流程覆蓋,也對重點環節進行了具體深化和完善。規範出臺後,北京破産法庭將繼續堅持創新重整司法實踐,健全重整制度機制,為新一輪的營商環境評估提供生動有效的司法例證,為營造首都法治化營商環境,推動首都高品質發展貢獻司法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