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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北京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日期:2019-08-19 16:16    來源: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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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19年度市科學技術獎獎勵重點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切實把創新作為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2019年度北京市科學技術獎將繼續強化政策引導,人物獎重點獎勵為北京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國際交流合作、支撐創新型國家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才;自然科學獎側重激勵原始創新,重點獎勵在前瞻性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取得突破,提升北京科技創新水準和影響力的成果;技術發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側重激勵自主創新,重點獎勵在關鍵核心技術創新方面取得突破,實現高技術成果落地轉化,推動北京高品質發展的成果。通過獎勵在建設全國科技創新中心、服務國家創新戰略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才,引導、激勵更多創新要素向首都經濟社會發展重大需求和關鍵環節聚集,凝聚建設全國科技創新中心的強大合力。

  2.北京市科學技術獎的相關政策性文件

  《北京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kw.beijing.gov.cn/art/2019/8/7/art_1032_46067.html

  《北京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kw.beijing.gov.cn/art/2019/8/15/art_112_3426.html

  《2019年度北京市科學技術獎勵提名工作手冊》:kw.beijing.gov.cn/module/download/down.jsp?i_ID=66379&colID=1034

  提名工作通知:kw.beijing.gov.cn/art/2019/8/15/art_19_79848.html

  其他材料

  獎勵政策概述(ppt):kw.beijing.gov.cn/module/download/down.jsp?i_ID=79776&colID=1034

  提名工作要求(ppt):kw.beijing.gov.cn/module/download/down.jsp?i_ID=69659&colID=1034

  3.北京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周期

  北京市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獎勵一次。

  4.北京市科學技術獎的等級設置

  突出貢獻中關村獎、傑出青年中關村獎、國際合作中關村獎不分等級;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各分為一等獎、二等獎兩個等級,對做出特別重大科學發現,突破關鍵核心技術,産生特別重大經濟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的,可以授予特等獎。

  5.北京市科學技術獎的獎勵數量

  突出貢獻中關村獎每年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其中科學研究類不超過1名,技術研發類不超過1名。

  傑出青年中關村獎每年授予人數不超過10名,其中科學研究類不超過5名,技術研發類不超過5名。

  國際合作中關村獎每年授予人數不超過10名。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獎勵總數不超過200項,其中一等獎每年獎勵總數不超過50項(特等獎不超過2項)。

  6.北京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組織

北京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組織.jpg

  獎勵委員會由市政府相關部門主管科技工作的負責人和行業領域專家組成,每屆任期五年,負責審定評審結果、審議監督委員會報告等;

  評審委員會由相關專業的專家學者組成,每屆任期五年,負責對候選人和候選項目進行評審、向獎勵委員會報告評審結果等;

  專業評審組由相關學科領域的專家組成,負責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初審;

  監督委員會由科技、管理和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每屆任期五年,負責對獎勵工作全程監督。

  7.北京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流程

北京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流程.jpg

  8.北京市科學技術獎的公示期和異議範圍

  公示期:

  受理結果(不少於7個工作日)

  專業評審組評審結果(不少於15個工作日)

  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不少於7個工作日)

  異議範圍:

  提名材料的真實性(包括創新性、先進性、應用效果、知識産權歸屬)

  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排序

  對評審結果的意見不屬於異議範圍

  9.提名限定條件

  人物獎:

  同一人每年度只能作為突出貢獻中關村獎、傑出青年中關村獎、國際合作中關村獎其中一個獎種的候選人;

  已獲得或者當年度被提名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個人,不得作為突出貢獻中關村獎、傑出青年中關村獎、國際合作中關村獎的候選人。

  已獲得突出貢獻中關村獎、傑出青年中關村獎、國際合作中關村獎的個人,不得再次作為同一獎項的候選人。

  項目獎:

  已經獲得或者當年度被提名為國家科學技術獎或者其他省部級政府科學技術獎的成果(含單獨的論文、專利、標準等知識産權),不得提名市科學技術獎。根據獎項的獎勵辦法中規定的設立主體確定是否為省部級獎勵;

  連續兩年提名未獲獎的項目再次以相關項目內容提名須間隔一年以上;

  獲獎項目的前三完成人,再次作為提名項目的前三候選人須間隔兩年以上;

  同一人每年度只能作為一個提名項目的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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