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國家醫保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做好2018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通知》(醫保發[2018]2號),國家醫保局、財政部《關於做好2019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通知》(醫保發[2019]30號)以及市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17]29號)。
二、目標任務
確保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健康可持續發展
三、涉及範圍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以及全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四、主要內容
(一)2020年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調整為:城鄉老年人和學生兒童每人每年300元,勞動年齡內居民每人每年520元。
(二)2020年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府補助標準調整為:城鄉老年人每人每年4180元,其中市級財政補助1860元,區級財政補助2320元;學生兒童每人每年1610元,其中市級財政補助575元,區級財政補助1035元;勞動年齡內居民每人每年2150元,其中市級財政補助845元,區級財政補助1305元。
(三)2020年1月1日起,本市城鄉居民在各區醫院、區中醫院等區屬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特殊病種門診醫藥費用,報銷比例由75%提高到78%。
(四)2020年1月1日起,本市城鄉老年人和勞動年齡內居民實行首診制度。首診定點醫療機構為本人選定的基層定點醫療機構、各區區屬(由區、鎮政府主辦的)定點醫療機構。未經首診定點醫療機構轉診到其他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其發生的門診(急診除外)醫療費用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不予支付。參保人員憑首診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轉診證明,轉往本人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和共同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首診轉診有效時間為180天。
五、其他
其他政策仍按《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和《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細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