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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評價管理辦法》

日期:2019-07-30 17:00    來源:北京市經濟和資訊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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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介紹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根據《關於精簡市級審批服務事項和優化政務服務工作的通知》(京審改辦發〔2018〕11號)要求,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由認定制改為告知承諾制,並制定了《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評價管理辦法》。

  申報採取告知承諾制方式,告知承諾是指北京市經濟和資訊化局一次性告知申請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的單位申請條件和須提交的材料,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申請條件並提交必要的證明材料,北京市經濟和資訊化局進行評價並確定結果。

  二、修訂主要內容

  (一)認定方式。認定方式為市經濟和資訊化局一次性告知示範平臺評價標準、達標分數線(有固定分數線),申請單位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申請條件並提交必要的證明材料,市經濟和資訊化局通過評價來確定是否符合示範平臺標準。

  (二)優化支援方向。進一步強調平臺與産業發展和區域佈局的結合。鼓勵平臺圍繞區域主導和培育産業,與行業領軍或知名機構合作,為中小企業提供場景應用和服務生態;鼓勵平臺在産業發展新區佈局,並不斷提高服務能力;鼓勵面向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高精尖産業要求的中小企業提供創新創業服務;鼓勵服務範圍輻射京津冀地區,開展跨區域合作,有效整合創新資源。

  (三)簡化申報程式。一是企業直接向市經濟和資訊化局申報,登錄北京市政務服務網,以告知承諾方式提出申請,網上提交《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申請告知承諾書》及所要求的申報材料。二是申報單位不用再提交紙質版材料,全程網上辦理。

  (四)減少評審環節。新辦法所有評價指標均為量化指標。市經濟和資訊化局對單位申請材料進行評價,評價確認合格的基地在市經濟和資訊化局網站公示7日,接受社會監督。

  (五)加強事後監督力度,從每2年復核改為每年復評。參考國家示範平臺辦法,規定了我市示範平臺稱號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稱號自動作廢,在有效期滿當年可再次申報,如有出現違法違紀(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有效期內違反有關法規,受到刑事及嚴重行政處罰;有效期內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嚴重失信行為)情況的,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已授予的示範平臺稱號將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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