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為落實《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創業擔保貸款支援創業就業工作的通知》(銀發〔2016〕202號)及《關於北京市實施創業擔保貸款促進創業就業工作的通知》(京人社服發〔2017〕246號)要求,制定該《細則》。
二、目標任務
規範我市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資格認定工作,確保政策有效執行,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創業就業工作。
三、主要內容
(一)資格認定對象
資格認定的對象包括申請創業擔保貸款的個人借款人和小微企業借款人兩類。
(二)資格認定內容
個人借款人資格認定內容包括身份認定、創業形態認定和免於提供反擔保資格認定。小微企業認定內容包括註冊地址、是否屬於小型微型企業、招用人員情況、簽訂勞動合同情況、違法違規信用記錄等五方面事項。具體通過查驗相關證件和材料確定借款人是否符合條件。
(三)資格認定程式
個人借款人資格認定由戶籍所在地社保所受理,小微企業借款人資格認定由註冊地所在區人力社保局受理。資格認定通過後有效期為90日。
四、涉及範圍
該《細則》適用於各區人力社保局和社保所承擔的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資格認定工作。
五、執行標準
個人借款人應為具有本市戶籍的下列人員: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高校畢業生(含大學生村官和留學回國學生、技師學院高級工班和預備技師班畢業生、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化解過剩産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農村勞動力(含返鄉創業農民工)、網路商戶、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實現自主創業且按規定辦理了就業登記的其他人員,註冊經營地在京津冀範圍內。
小微企業借款人應為在本市註冊經營的小型微型企業,當年新招用符合個人借款人條件的人員(不包括大學生村官、留學回國學生、返鄉創業農民工、網路商戶)數量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的25%(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5%),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無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違法違規信用記錄。
【注:根據《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做好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工作的通知》(財金〔2018〕22號)的最新要求,小微企業當年新招用符合個人借款人條件的人員數量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按照25%執行。】
六、其他
我市其他創業擔保貸款政策文件對該《細則》中有關內容有新的規定的,以新的政策文件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