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1.《國務院關於做好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19〕39號);
2.《關於做好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18〕30號);
3.《關於失業保險支援企業穩定就業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23號)。
二、目標任務
進一步加大穩崗支援力度,維護就業局勢總體穩定,助力經濟社會發展,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企業返還失業保險費。
三、主要內容
共分4條,包括適用範圍、申請時限、補貼標準、裁員率的計算方法、申請流程、監管措施等內容。
四、涉及範圍
本市參保企業。
五、執行標準
參保企業失業保險費返還,返還標準按上年度企業及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確定。
困難企業失業保險費返還,返還標準按本市上年度月每人平均失業保險金標準×企業上年度月均失業保險參保人數×6個月確定。
六、其他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