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解讀

《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九月一日起施行 紮緊約束權力的“制度籠子”

日期:2019-05-17 10:17    來源:人民日報

分享:
列印
字號:        

  國新辦16日舉行政策例行吹風會,介紹《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有關情況。司法部副部長熊選國表示,作為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一部行政立法,條例的出臺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記者了解到,條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分6章、共44條,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範圍、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式、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

  條例按照突出針對性、具備可行性、保留靈活性、提高透明度的原則,圍繞地方政府職能,重點針對實踐中問題比較突出的領域,通過“列舉+排除”來框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範圍,允許決策機關結合實際確定決策事項目錄、標準,並向社會公佈。關於作出這個制度設計的考慮,司法部法治調研局局長李明徵介紹,一是“重大行政決策”中的“重大”是一個難以統一量化的概念,各級政府決策的影響面和側重點各不相同,由國家立法統一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具體標準並不現實;二是授權決策機關制定決策事項目錄、標準,能夠讓各地方結合職責許可權確定符合本地實際的目錄、標準,經同級黨委同意後,通過向社會公佈的方式實現外部監督。

  條例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點,逐一明確、細化這五大法定程式的具體要求。

  條例規定,決策機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對決策機關違反規定造成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而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倒查責任並實行終身責任追究。

  “行政決策是行政權力運作的起點,也是規範行政權力的重點。條例的出臺實施,可以起到以制度促規範、以參與促公開、以流程促優化、以監督堵漏洞、以責任強擔當的作用,讓行政決策權在陽光下運作,讓決策者科學依法行使權力,能讓約束權力的‘制度籠子’扎得更加牢固。”熊選國説,這對行政決策的權力行使者而言,既是約束也是保護。

  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與行政效率的關係如何?針對記者提問,熊選國回應,效率和速度不是完全等同的,效率有更豐富的內涵和層次。違法決策、低水準決策,可能速度很快,但是給國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損失,嚴重損害政府的公信力,這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效率。同時,還要從長遠和整體的角度考量效率,通過規範程式,有助於提高決策品質、降低決策風險,保證決策在執行階段更加順暢,執行更加有力;有助於減少決策“朝令夕改”“學而難行”,決策實行不了,或者發現決策錯了又要去改等現象。

  值得關注的是,相比之前的徵求意見稿,正式公佈的條例在加強黨對重大行政決策領導方面,進一步加強了規定。“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是法治政府建設也是法治國家建設的重要方面,必須要貫徹憲法和黨中央的要求,加強黨對重大行政決策的領導,把堅持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的全過程。”熊選國説。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