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出臺背景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於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與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就規範本市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有關問題予以明確,聯合發佈本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明確適用條件
《公告》第一條明確本市電子商務出口企業(以下簡稱“跨境電商企業”)出口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1.跨境電商企業在本市註冊,並在“綜試區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登記出口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2.出口貨物通過國內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3.出口貨物不屬於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的,可按照財稅〔2018〕103號文件規定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二)明確自動實現免稅備案
《公告》第二條明確跨境電商企業在“綜試區線上綜合服務平臺”辦理登記後,系統將自動實現“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備案登記。
(三)明確申報要求
《公告》第三條明確免稅政策貨物申報期,以及《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填報。
《公告》第四條明確銷售額核算的要求。
(四)明確管理要求
《公告》第五條明確稅務機關將利用三方電子資訊加強免稅管理。
三、明確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具體日期以出口商品申報清單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