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1.《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教師〔2017〕12號);
2.《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京辦發〔2018〕4號);
3.《北京市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管理辦法(試行)》(京人發〔2005〕37號)。
二、目標任務
深化高校職稱制度改革,完善高校教師職務聘任管理制度。
三、主要內容
共計二十四條,包括適用範圍、管理體制、聘任程式、監管措施等內容。
四、涉及範圍
適用於北京市屬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院、成人高等學校的教師職務聘任工作。黨校、民辦高等學校參照執行。
五、執行標準
按照本市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管理辦法有關要求執行。
六、其他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