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中小微企業的知識産權保護,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依據《專利行政執法辦法》,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北京市知識産權局於2019年1月21日印發了《北京市中小微企業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快速處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隨着國家知識産權戰略的推進,知識産權創造在中小微企業中越發活躍,但知識産權保護能力卻仍然是它們的薄弱環節。中小微企業的發展依賴於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外部資源環境,這些都決定着它們的發展方向、發展速度、發展進程和發展潛力。
(一)加強中小微企業專利保護是營造首都良好營商環境的重要保障
隨着我國經濟發展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中小微企業在促發展、增財收、擴就業、保穩定方面起到了積極推動作用。同時,在我國創新發展體系中,中小微企業往往比大公司更能夠積極地使用其專利,轉化其科技成果以使自身利益最大化。中小微企業也是創新主體中數量最多、最活躍,也是技術創新的重要來源和技術轉化的主載體。
(二)中小微企業對於快速處理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具有較強的現實需求
在現有法律法規體系下,專利維權周期普遍較長。通常一件産品的外觀設計全壽命周期本來就不長,但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流程時間長,難以適應中小微企業亟需的快速維權要求。為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知識産權保護,提升中小微企業發展對科技創新的貢獻,營造北京市良好的營商環境,制定本《辦法》能夠有效縮短、便利中小微企業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處理的流程。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十八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四方面內容:
(一)明確了《辦法》的適用範圍。
《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符合國家統計局發佈的《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規定的中小微企業。
(二)規定了糾紛快速處理的受理條件和審理期限。
中小微企業請求專利糾紛快速處理的案件應符合《辦法》第三條的條件,即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明確的被請求人;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屬於北京市知識産權局的受案範圍;當事人沒有就同一專利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
明確了專利糾紛快速處理的審理期限。《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案。案件特別複雜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由北京市知識産權局的分管專利侵權糾紛處理工作的負責人批准。經批准延長的期限,最多不超過十五日。
(三)規定了請求糾紛快速處理應當提交的書面材料和請求書內容。
《辦法》第四條規定了請求糾紛快速處理應提交的書面材料,包括:資格證明,即企業符合國家統計局發佈的《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的中小微企業標準的相關證明文件;外觀設計專利權有效的證明,即外觀設計專利登記簿副本,或者外觀設計專利證書和當年繳納專利年費的收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
根據《辦法》第五條規定,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書內容應包括:請求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委託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被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請求處理的事項以及事實和理由。有關證據和證明材料可以以請求書附件的形式提交。請求書應當由請求人加蓋單位公章。
(四)規定了具體處理流程。
《辦法》第八至十三條規定,北京市知識産權局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立案並通知請求人,並在立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請求書及其附件的副本向被請求人發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及證據並按照當事人的數量提供副本。被請求人提交答辯書及證據的,北京市知識産權局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答辯書副本向請求人發出。
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案件,北京市知識産權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書面方式進行審理。
北京市知識産權局處理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時,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願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製作調解協議書,加蓋公章,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此外,《辦法》第十七條還規定了對於審理過程中發現不符合快速處理程式的案件,可將快速處理程式轉為普通程式,按照《專利行政執法辦法》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