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等11部委合發的《關於印發促進護理服務業改革與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衛醫發〔2018〕20號)和《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深入開展“網際網路+醫療健康”便民惠民活動的通知》(國衛規劃發〔2018〕22號)精神,促進居家護理服務安全、規範、科學、健康發展,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市衛生健康委、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醫療保障局聯合印發了《關於發展和規範網際網路居家護理服務的通知》(以下簡稱為《通知》)。現對有關政策要點説明如下:
一、背景情況
2018年6月,“網約護士”引發社會和業內廣泛關注。“網約護士”在網際網路背景下出現,其本質是通過網際網路派出護士開展居家護理服務。網際網路居家護理服務滿足了部分患者健康需求,但諸多問題也亟待規範,如:網際網路平臺作為居家護理服務派出方,其診療活動無法律依據;護士作為居家護理服務提供方,其執業行為無法律依據,且存在安全隱患;患者作為居家護理服務的需求方,所接受的服務無相應規範、服務品質缺乏品質監管,發生糾紛時申訴渠道不暢通等。
二、主要內容
(一)明確服務主體和服務性質。
醫療機構是網際網路居家護理服務的服務主體。網際網路居家護理服務是指實體醫療機構通過網際網路資訊平臺派出本機構執業護士為患者提供居家護理的一種服務模式,讓人民群眾享受到“網際網路+醫療健康”創新成果帶來的實惠,是醫療機構執業活動的組成部分。
(二)明確管理原則。
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以品質安全為要義、以改革發展為動力三大原則,改革與改善並舉,管理與服務結合,進一步完善護理服務體系,創新護理服務模式,拓展護理服務領域,加大基層護理服務供給,加強品質監督管理,依法依規為人民群眾提供多層次、多樣化的護理服務。
(三)明晰機構、平臺、人員三方資質
1.醫療機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向發證機關申請家庭病床、巡診等服務方式,登記後可在發證機關轄區範圍內開展網際網路居家護理服務。
2.網路平臺。開展網際網路居家護理服務依託的資訊平臺可由醫療機構獨立設置,也可與第三方以簽署協議的形式合作建立,其服務端需顯示實體醫療機構名稱、地址等資訊。
3.從業護士。提供網際網路居家護理服務的護士應有3年以上臨床護理工作經驗,具備護師及以上技術職稱,並在派出醫療機構進行執業註冊或備案。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不良執業行為記錄的護士不得提供居家護理服務。
(四)明確服務範圍
依據安全、必要、有效、醫療風險低、易操作實施、消毒隔離達標、不易發生不良反應等原則,經專家論證,制定《北京市網際網路居家護理服務項目目錄(2018版)》(詳見附件)。提供護理服務的醫療機構要根據自身服務能力,對服務對象進行全面的綜合評估後實施。網際網路護理服務項目涉及藥品的,需有在本市醫療機構註冊的醫師在本市醫療機構開具的處方且經藥師審驗合格。網際網路居家護理不得涉及含有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對失能、半失能、高齡老人等重點人群和家庭病床建床患者開展的到府醫療護理服務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五)明確服務流程過程管理
包括建立品質安全管理體系、落實從業人員崗前培訓考核、完善居家護理事前評估、規範居家護理服務行為、強化資訊安全管理等五項主要措施。通過加強服務流程的過程管理,確保醫療品質安全。
(六)明確規範發展保障機制
1.做好資源銜接,落實分級診療。提出將各區基層護理機構(護理院、護理中心、護理站等)納入醫聯體,護理站可在家庭醫生開具的醫囑下開展護理服務。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可與護理站建立合作服務關係,鼓勵基層醫療機構承接二、三級醫院出院患者延續護理服務需求,實現護理資源上下貫通和患者上下轉診,構建連續護理服務格局。
2.規範設置審批,鼓勵社會辦醫。提出鼓勵社會資本在本市設置護理院、護理站等醫療機構,發展居家護理,依法依規為群眾提供多層次、多樣化的護理服務。明確護理站診療科目、服務方式登記內容。
3.加強能力建設,防範執業風險。要求醫療機構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從業人員崗位能力培訓和考核,提升從業能力。鼓勵二、三級醫院高年資護士、專科護士以個人或護士工作室等團隊形式通過實體醫療機構開展網際網路居家護理服務,探索慢病個案護理、健康管理等護理服務模式。醫療機構要通過規範網際網路護理服務實名認證、加強資訊審核、完善服務流程、購買商業保險、居家護理過程監測等方式,防範護士居家護理風險,保障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
4.完善價格機制,推動護理産業發展。網際網路護理服務價格按照醫療機構性質實行分類管理,形成多層次價格體系相互補充的格局。公立醫療機構開展的現行醫療護理項目執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新增項目價格實行動態管理,新增項目在初期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價格管理部門根據項目開展情況適時組織評估論證工作,制定公佈價格。非公立非營利醫療機構開展項目按照現行統一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執行或按照《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設立服務項目,價格實行市場調節;非公立營利性醫療機構可根據供需雙方需求,自行設立服務項目,價格實行市場調節。醫療機構提供網際網路居家護理服務所需交通費用,由醫療機構事先告知,據實收取。
5.嚴格監督管理,依法保障各方權益。明確市、區衛生行政部門監督管理責任。患者與醫療機構在居家護理服務過程中發生醫療糾紛時,醫患雙方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途徑解決。行業協會應根據各自職能,充分發揮作用,加強行業監督和自律,維護護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