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就業失業登記、社會保險登記、勞動用工備案統一登記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18〕90號),做好用人單位就業登記和社會保險參保登記統一登記入口工作,市人力社保局印發了《關於用人單位就業登記和社會保險參保登記合併辦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就發〔2018〕252號),以下簡稱《通知》。
二、主要目的
認真貫徹落實人社部文件精神,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結合我市實際,實現單位就業登記和社會保險參保登記的合併辦理,統一單位就業登記和社會保險參保登記的登記入口,減少辦事環節,方便用人單位辦事創業,向用人單位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公共就業服務。
三、主要內容
《通知》對用人單位就業登記和社會保險參保登記合併辦理(以下簡稱“兩項登記合併辦理”)的起始時間、辦理結果的告知渠道、姓名不一致的核實方式、合併辦理不成功或對辦理結果有異議的復核流程、就業登記憑證列印和失業人員檔案轉移等內容進行了明確。
(一)明確了兩項登記合併辦理的起始時間。自2018年12月21日起,用人單位招用本市登記失業人員及初次進入人力資源市場的本市人員的,其就業登記和社會保險參保登記合併辦理,就業登記資訊以社會保險參保登記資訊為準,不再單獨辦理。
(二)明確了兩項登記合併辦理結果的告知渠道。一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通過短信方式提示兩項登記合併辦理人員辦理結果,將登記失業人員辦理結果告知失業登記地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街鎮社保所”)。二是失業登記地街鎮社保所應於兩項登記合併辦理完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電話聯繫、入戶走訪等方式,告知登記失業人員辦理結果、列印《就業失業登記證》、申請復核途徑等內容。
(三)明確了兩項登記合併辦理中姓名不一致的核實方式。合併辦理過程中發現登記失業人員姓名與社會保險資訊系統記載姓名不一致的,失業登記地街鎮社保所應及時向登記失業人員本人核實。經核實確認,登記失業人員符合條件的,則根據社會保險參保登記資訊為其生成就業登記資訊。
(四)明確了兩項登記合併辦理不成功或對辦理結果有異議的復核流程。
一是兩項登記合併辦理不成功申請合併辦理的,用人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持《復核申請表》向街鎮社保所提出申請。經復核確認,申請人符合兩項登記合併辦理條件的,根據社會保險參保登記資訊生成就業登記資訊。
二是兩項登記合併辦理結果有異議申請撤銷的,申請人應持《復核申請表》向街鎮社保所提出復核申請,街鎮社保所審核無誤後,錄入資訊系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相關情況進行復核,復核結果錄入資訊系統,街鎮社保所應及時將復核結果告知申請人。經復核發現,確屬有誤的,為申請人恢復相關資訊。
(五)明確了就業登記憑證的列印和失業人員檔案的轉移。用人單位可到註冊地或經營地街鎮社保所列印《檔案接轉和就業失業業務明細表》作為辦理就業登記的憑證。其中,招用本市登記失業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照《關於新開辦企業就業登記和社會保險參保登記合併辦理後相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就發〔2018〕170號)第二條規定,為其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四、涉及範圍
文件涉及範圍包括招用了符合本市就業登記條件人員的用人單位及被招用人員。
五、執行標準
文件於2018年12月21日起在全市範圍內統一執行。
六、其他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