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政策將落地。不少市民擔心,如果2019年年初前幾個月沒來得及申報某些附加扣除項目,多繳的稅款怎麼辦?據悉,稅務總局出臺的《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明確規定,個人或單位因故未能及時上傳個人附加扣除資料,導致暫未享受到附加扣除優惠的,在下個納稅月份暫不退稅,但次年可在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時多退少補,而且與當年按月享受到的優惠基本一致。
《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提出,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並按月辦理扣繳申報。舉例來説,假如個人應享受房貸利息扣除,但個人年初並未提交有關資料,導致當年1月與2月該職工並未享受到這項附加扣除的優惠。在3月該職工提交此項資料後,當月只能享受3月份房貸利息扣除的優惠,而不能追加前兩個月的房貸利息扣除優惠。對於其未享受到的扣除優惠部分,需待次年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時,才能享受到年度稅額多退少補的優惠。
新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稅務總局出臺的《關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對於個人取得境外所得的納稅申報也作出了規定。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中國境內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此外,納稅人因移居境外登出中國戶籍的,應當在申請登出中國戶籍前,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進行稅款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