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行政區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是完善了管理原則。《條例》規定,行政區劃管理工作應當加強黨的領導,加強頂層規劃。行政區劃應當保持總體穩定,必須變更時,應當本着有利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利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利於行政管理、有利於民族團結、有利於鞏固國防的原則,堅持與國家發展戰略和經濟社會發展水準相適應、注重城鄉統籌和區域協調、推進城鄉發展一體化、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方針,制訂變更方案,逐級上報審批。行政區劃的重大調整應當及時報告黨中央。
二是規範了管理程式。《條例》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管轄範圍的確定和變更等事項,由批准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審批。
三是細化了管理制度。《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審批機關批准行政區劃變更之日起12個月內完成變更;情況複雜的,經審批機關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
四是強化了管理責任。《條例》對未及時完成行政區劃變更、備案、資訊報送,以及擅自變更行政區劃、在行政區劃變更過程中弄虛作假等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