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養老服務機構信用資訊歸集和使用管理工作,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誠信體系建設,2018年11月13日,市民政局、市經濟信息化委等8個部門聯合印發了《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信用資訊管理使用辦法》。
一、政策背景
2017年以來,我市出臺了《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完善信用聯合獎懲制度加快推進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17〕15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進一步促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17〕13號)等系列文件,為貫徹落實文件精神,市民政局牽頭與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公安局消防局、市環保局、市商務委、市文化局、市教委、市地稅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安監局、市食藥局、市老齡辦等十三個部門於2018年5月17日聯合印發了《關於推進養老服務業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旨在加快推進我市養老服務業誠信體系建設,提升養老服務品質和效益,整頓和規範市場秩序,促進養老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養老服務機構是養老服務市場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它是直接為養老對象提供養老服務(包括養老機構和社區養老服務驛站),所以養老服務機構誠信體系建設更為緊迫和重要。截止2018年8月,我市建成運營的養老機構500多家,社區養老服務驛站500多家。
二、制定過程
在《關於推進養老服務業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印發後,我們啟動了養老服務機構誠信狀況調研,全面了解養老服務機構誠信基本情況、一般失信行為、嚴重失信行為和嚴重違法違規情況,並委託北京信用協會完成調研報告。在廣泛調研論證基礎上,召集北京市養老機構負責人開會討論《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信用資訊管理使用辦法(初稿)》,並完成初稿修訂。同時,邀請誠信體系建設方面的專家、學者和第三方機構代表對修訂稿進行多次討論和修訂,在充分吸納各方合理意見基礎上,提請局法制處進行合法性審查和公平競爭審查的,最終形成了本《辦法》。
三、主要內容
《辦法》分目的依據、適用範圍、評價原則、管理職責、資訊構成、資訊記錄、信息公開、異議處理、結果運用、黑名單及解除等17條。
(一)關於養老服務機構信用資訊管理權責。考慮到市、區民政部門對養老機構監管權責不同,《辦法》分別對市、區兩級民政部門的信用資訊管理職責做出了規定。
1.市民政局職責。主要有3個方面:(1)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養老服務機構信用資訊歸集和管理使用工作,建立養老服務機構信用資訊歸集系統,並實現與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的資訊共用;(2)根據履行職責和管理需要,制定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基本失信資訊目錄,並定期根據需要動態調整,同步向社會公開;(3)委託信用服務機構開展信用狀況統計分析、養老信用環境監測、信用協同監管等事務。在此,特別需要強調的是,對於養老服務機構信用資訊日常事務工作,我們將採取購買服務方式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
2.區民政局職責。各區民政局負責本轄區養老機構失信資訊的歸集、錄入等管理工作,並依據信用狀況對養老服務機構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
(二)關於信用資訊構成及保存。
1.資訊構成。養老服務機構誠信資訊來源於四大方面:一是政府監管資訊,包括向行政機關提供虛假材料資訊、違反向行政機關書面承諾資訊、檢查評估資訊、重大突發事件報告資訊、欠繳稅款、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資訊。二是行業評價資訊,包括行業協會、第三方社會組織的評價資訊。三是媒體評價資訊,指被新聞媒體披露曝光並經核實的失信行為。四是市場反饋資訊,包括老年人及家屬、公民個人、內部員工等實名評價資訊。
2.資訊來源。因資訊構成的不同,資訊來源有所不同。一是政府監管資訊,由市、區兩級養老服務監管部門根據管理許可權進行採集,通過市信用平臺歸集使用。二是行業評價資訊和媒體評價資訊由市民政局組織調查核實和採集錄入。行業評價資訊來源於北京養老行業協會、北京市養老服務人才協會、北京市老齡産業協會、北京市標準化協會以及各區相關協會等;媒體評價資訊來源於各大新聞媒體關於養老服務機構誠信方面問題曝光,經核查屬實的失信資訊。三是市場反饋資訊,由區民政局組織調查核實和採集錄入。
3.資訊要素及保存時間。《辦法》規定,每一條失信資訊應包括資訊相對人基本資訊、資訊種類、失信事實、資訊來源、資訊錄入時間等。失信資訊一旦被核實後,永久載入信用資訊歸集系統中該養老服務機構的誠信檔案,並同步共用到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
(三)關於信用資訊歸集程式。主要包含三個方面程式:
1.資訊記錄。民政部門對養老服務機構失信資訊進行如實記錄,並對養老服務機構失信資訊進行調查核實,並告知養老服務機構。
2.異議處理。養老服務機構對失信資訊記錄沒有異議的,直接載入該機構信用檔案。
(1)異議的提出。養老服務機構對失信資訊記錄有異議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民政部門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供相應材料。養老服務機構對失信資訊記錄有異議,但未能在規定時限內提供充分、有效的補充材料,民政部門可不受理異議處理請求。
(2)異議的處理。民政部門應當對異議資訊進行核實,並在1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異議提出人。作出不予更改決定的,應當説明理由。
(3)異議過程記錄。養老服務機構提交的申訴材料、民政部門對此異議處理結果及其他支援性文件應在信用資訊歸集系統中如實記錄,並向社會公開。
3.信息公開。老服務機構失信資訊通過北京民政局官方網站、行業協會網站實時同步向社會公佈,並接受社會單位和居民公開查詢。養老服務機構信用資訊歸集系統所記載的失信資訊,五年以內的應主動向社會公開;超過五年以上的,實行依申請公開查詢。
(四)關於黑名單及解除。《辦法》明確規定了養老服務機構失信行為直接進入信用黑名單的11種情形,分別為:(1)非法騙取套取政府財政資金的;(2)發生毆打、體罰等欺老虐老行為;(3)違法違規開展金融活動;(4)出售服務對象個人隱私資訊的;(5)養老機構內設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內設定點醫療機構)因違反《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協議書》條款,被給予黃牌警示、中斷執行協議、解除協議處理的;(6)未按操作規程或標準提供服務,引發亡人1人以上的安全責任事故的;(7)擅自改變設施用途的;(8)因合同糾紛造成群體性事件或不良社會輿論,經查確有不良行為的;(9)故意隱瞞不報安全責任事故;(10)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拒不整改;(11)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當列入的其他嚴重失信情形。
對於以上11種情形,取消相應時間段內獲取政府補貼資格。同時,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的處理結果:
一是情節特別嚴重的失信行為。主要有5種情形,分別是非法騙取套取政府財政資金的;發生毆打、體罰等欺老虐老行為;違法違規開展金融活動;出售服務對象個人隱私資訊的;養老機構內設定點醫療機構因違反《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協議書》條款被解除協議處理的。對於這5種情形,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進入信用黑名單,實施信用懲戒,不得擔任其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亦不得在企業法人擔任監事職務。
二是情節嚴重的失信行為。對於養老機構內設定點醫療機構因違反《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協議書》條款被給予黃牌警示、解除協議處理的;未按操作規程或標準提供服務,引發亡人1人以上的安全責任事故;擅自改變設施用途;因合同糾紛造成群體性事件或不良社會輿論,經查確有不良行為;故意隱瞞不報安全責任事故;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拒不整改等6種情形,《辦法》明確了救濟途徑,即可通過整改後解除誠信黑名單的條件:(1)提交相應整改材料,且經審定核實通過後的;(2)連續兩年無基本失信資訊記錄的。
內設定點醫療機構被給予黃牌警示、中斷執行協議處理的,在滿足上述條件的同時,還應經整改驗收,被取消黃牌警示、恢復簽訂《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協議書》。
(五)關於結果運用。養老服務機構信用資訊記錄狀況與政府補貼、購買服務主體資格相掛鉤。
第一,對於連續一年以上沒有失信資訊記錄的養老服務機構,給予資金支援、優先納入評優評先範圍等獎勵措施。
第二,對於失信資訊記錄較多的養老服務機構,納入重點監管對象,給予加大抽查檢查比例和頻次、限制申請政府補貼資金支援等懲處措施。
第三,被列入黑名單的養老服務機構,在記錄該機構失信資訊時,還應當標明對該機構嚴重失信行為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資訊。民政部門可以會同相關部門,依法對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相應的聯合懲戒措施。這主要為了起到失信聯合懲戒效果,將失信行為落實到個人懲罰措施上,讓養老服務機構法人和負責人高度重視養老服務機構信用資訊記錄狀況,提高失信預警能力,依法依規誠信經營。
(六)鼓勵社會使用信用記錄。為推動形成良好的誠信養老氛圍,《辦法》鼓勵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在選擇養老服務或者其他活動過程中,查詢和使用養老服務機構信用資訊記錄狀況。鼓勵行業協會與信用服務機構合作,開展養老服務機構誠信評價,依據協會章程對失信會員採取業內警告、通報批評、降低會員級別等懲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