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日前發佈《公安機關網際網路安全監督檢查規定》,該規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據規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網路安全防範需要和網路安全風險隱患的具體情況,對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開展監督檢查。
公安機關開展監督檢查,可以採取進入營業場所、機房、工作場所、要求監督檢查對象的負責人或者網路安全管理人員對監督檢查事項作出説明、查閱、複製與網際網路安全監督檢查事項相關的資訊、查看網路與資訊安全保護技術措施運作情況等措施。
規定明確,公安機關在網際網路安全監督檢查中,發現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存在網路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督促指導其採取措施消除風險隱患,並在監督檢查記錄上註明;發現有違法行為,但情節輕微或者未造成後果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有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