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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上牌上路 共用單車亂停受罰

日期:2018-09-29 00:00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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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今年11月1日正式實施 電動自行車上牌上路 共用單車亂停受罰

  近日,《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的修改決定由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

  2018年11月1日起,電動自行車需登記掛牌才可上路,非標電動自行車將禁止銷售,共用單車亂停亂放將被罰款。

  共用單車

  共用單車的飛速發展給市民帶來便利,同時,亂停亂放、無序發展、擠佔公共資源等問題也逐步突顯。《條例》規定,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規範企業開展網際網路自行車租賃服務。行業發展的政策、規範和標準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實行總量控制

  據不完全統計,本市共用單車投放數量已達190多萬輛。針對人行通道、地鐵口等地共用單車堆積如山,行人空間被過度擠壓的情況,《條例》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實行總量控制”。

  企業應當按照要求,將自行車動態總量、重點投放區域動態總量、承租人信用懲戒資訊、自行車停放位置資訊,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資訊實時、完整、準確接入本市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行業監管和服務平臺。違反規定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約談企業相關負責人。拒不改正的,可限制車輛投放,並處最高5萬元罰款。

  設置禁停區域目錄

  針對共用單車亂停亂放問題,《條例》規定,交管部門應當設置、協調允許停放區域、禁止停放區域,並對禁止停放區域實行目錄管理。

  企業應當運用現代資訊技術手段規範承租人依法停放車輛。客戶端應當顯示承租人安全提示、自行車允許停放、禁止停放區域,以及有關懲戒措施。此外,配置必要的管理維護人員,負責車輛調度、停放秩序管理和損壞、廢棄車輛回收,及時清理佔用道路、綠地等公共場所的車輛。同時,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及時受理、處理車輛性能、停放秩序等方面的社會投訴舉報。

  如果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停放影響行人和車輛正常通行,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告知企業及時採取措施規範停放。對情節嚴重,且不及時採取措施的,可立即將違法停放的自行車搬離現場,並對經營企業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押金設專用賬戶

  對於共用單車押金難退問題,《條例》規定,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押金、預付金管理制度,將押金存放在本市開立的銀行資金專用賬戶。承租人申請退還押金時,應當及時退還。

  廢棄車及時處置

  針對共用單車被棄於河道、企業私自投放、企業撤出後遺留等情況,相關主管部門、基層政府清理了大量的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要求企業認領但多數未得到回應。

  據此,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扣留車輛的處置措施,《條例》規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採取行政措施的,應當告知企業及時接受處理。逾期並經公告3個月仍不接受處理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處置。

  快遞、外賣送餐車

  針對動力驅動的三輪車、四輪車,摩托車以及快遞、外賣等行業用車,《條例》在審議過程中明確了其機動車屬性,並規定按照國家和北京機動車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據此,市人大常委會啟動了對《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的修改。

  《實施辦法》規定,本市禁止生産、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産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産的摩托車(含輕便摩托車)、動力裝置驅動的三輪車、四輪車。違反此規定,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相關産品,並處非法産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

  快遞、外賣等行業使用車輛的管理辦法由市商務、郵政、交通、公安交管等行政部門根據行業發展特點和發展需求研究擬定,報市政府批准。

  此外,在道路上使用動力裝置驅動的平衡車、滑板車等器械的,公安交管部門可扣留器械,並處200元罰款。

  電動自行車

  銷售:未納入産品目錄不得銷售

  由於電動自行車不像汽車一樣有國家統一的許可生産目錄,本市將從銷售端嚴格控制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條例》規定,本市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實行産品目錄製度。目錄應當載明生産企業、品牌、型號、定型技術參數等項目,及時更新並向社會公佈。未納入産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本市銷售和登記上牌。

  為便於引導市民購買、使用合標的電動自行車,《條例》要求,銷售者應當將産品目錄等資訊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

  對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工商部門有權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吊銷營業執照。

  登記:上路需上牌

  《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在本市上路行駛,需經過登記,並取得行駛證和號牌。申請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15日內到公安交管部門申請登記,現場交驗車輛。對符合條件的,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場登記並免費發放行駛證和號牌。

  已經買到的超標電動自行車怎麼辦?《條例》規定,對已經購買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發放臨時標識,並設置3年過渡期,過渡期內上路行駛需懸挂臨時標識。過渡期滿後,不上牌不得上路行駛。

  使用偽造、變造或其他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臨時標識的,將依法予以收繳,並對駕駛人處1000元罰款。

  行駛:最高時速15公里

  針對電動自行車行駛速度過快帶來的安全隱患,《條例》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應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駕駛人應年滿16周歲。公安交管部門應當根據道路交通情況,在非機動車道設置電動自行車的限速標識。

  市交管局:3年過渡期後 超標電動自行車上路將嚴懲

  法規表決通過後,市交管局副局長劉恕接受了記者採訪。他表示,將首先對民警進行培訓,讓執法者準確掌握法規法則,為今後路面執法打下基礎。

  劉恕表示,本市目前大約擁有400萬輛兩輪電動自行車,其中91萬輛左右是符合國家標準、上了正式牌照的,但是大部分車仍屬於非法的超標電動自行車。這次新規為超標車設置了3年過渡期,並將發放臨時標識。3年期滿後,將對超標電動自行車上路進行嚴厲處罰。

  對於快遞、外賣行業用車,劉恕表示,很多快遞和外賣使用的三輪電動車或是兩輪電動車都屬於超標的違法車輛。新規出臺後,將儘快督促企業更換合規車輛,繼續為市民提供服務。

  談到共用單車的管理問題時,劉恕説,交管部門將主動與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溝通,加大對共用單車企業的日常監管,要求共用單車企業履行好日常停放、日常使用等管理,確保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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