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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北京市收養家庭能力評估實施細則(試行)》

日期:2018-09-20 00:00    來源:北京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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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作背景

  2014年,我市按照民政部要求,在豐臺和房山兩區開展收養評估試點工作,採取第三方社會組織評估模式,對有意願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棄嬰、孤兒的家庭進行評估。試點兩年來,評估收養家庭三十多個,積累了實踐經驗。為貫徹落實民政部工作部署,進一步提升收養工作水準,加強本市收養登記管理工作,科學評估收養家庭撫養教育能力,特製定本細則。

  二、主要內容解讀

  《細則》共8個部分,包括總則、收養評估機構與評估人員、評估流程和方式、評估內容、評估報告、收養家庭回訪、監督保障、附則等。

  1、總則:共5條。強調了收養評估的依據、概念內涵、對象及評估的原則。

  2、評估機構與評估人員:共3條。具體闡明瞭民政部門、評估機構的工作職責,評估工作人員資質和行為的規範性要求等。

  3、評估流程和方式:共4條。明確規定收養能力評估流程包括收養申請人登記備案、評估通知、評估前準備、綜合評估、能力評估、回訪評估等六個環節。在綜合評估流程中規定融合期。收養申請人和送養人達成收養意向後,被收養人進入收養家庭,規定了90日的融合期,在融合期後,由評估機構充分評估收養申請人能力和被收養人意願,並出具《北京市收養家庭綜合評估報告》,作為是否能夠辦理收養登記的重要結論。評估員可以運用約見面談、查閱資料、實地走訪及心理測評等方式對收養申請人進行評估。

  4、評估內容:共5條。評估機構對收養申請人從收養動機、家庭情況、婚姻情況、健康情況、道德品行、職業及經濟能力、住房條件、子女情況、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意見、撫育計劃、居(村)委會或工作單位意見等內容進行綜合評估。評估對收養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撫育情況實行百分制量化測評打分,滿分為100分,75分以上為合格,75分以下為不合格。同時,將關鍵評分指標進行分類評定,即優先性指標、否定性指標、減分項指標。優先性指標可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收養;否定性指標執行一票否決,不得收養兒童;減分行指標在收養能力綜合評估時進行分數扣減。對被收養人的身心健康狀況和意願也做出相應的評估。

  5、評估報告:共7條。對評估機構在各階段做出的報告做出明確規定,包括《北京市申請收養家庭能力評估報告》、《北京市收養家庭綜合評估報告》、《北京市收養家庭回訪報告》三份報告,界定了各份報告所應包含的內容資訊、簽發審批、有效期以及檔案存放等內容。

  6、收養家庭回訪:共5條。明確規定了回訪制度,包括評估機構回訪的時限、回訪評估的形式及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報告的職責等。在收養登記後滿6個月、18個月,對收養家庭各進行一次回訪,了解被收養人融入家庭的情況和生長狀況,出具《北京市收養家庭回訪報告》。如發現收養人有不履行撫養義務、存在損害被收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兒童福利機構可以要求與收養人解除收養關係。如果達不成解除收養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7、評估的監督和保障:共4條。明確了民政部門對評估工作的監管及評估機構的責任等。

  8、附則:共2條。明確了該《細則》由北京市民政局負責解釋及具體實施時間。

  該《細則》的出臺,可以達到以下效果:一是建立北京市統一的收養家庭能力評估標準及評估操作流程,將評估工作標準化與制度化,為兒童收養工作提供規範化管理的依據,為建立新型收養的多方聯動機制打下基礎。二是確保被收養兒童在一個經濟條件較好、關愛充足的家庭裏健康地成長,獲得歸屬感與安全感,擁有良好的心理健康狀況。三是通過家庭評估及回訪制度幫助收養家庭從生活、心理等方面更好地撫養孩子,實現良好的家庭融入。四是通過評估,取消了8項有關收養工作的證明,落實市政府審改辦關於取消調整市政府部門要求基層開具涉及群眾辦事創業各類證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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