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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交通事故後應撤不撤致擁堵罰200元

日期:2018-08-06 09:28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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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8月15日起執行新版“交通事故簡易程式處理規定”,出事故後應撤不撤致擁堵罰200元

  2018年8月15日起,本市將執行新修訂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式處理規定》,舊版本相關規定同時廢止。根據新修訂的規定,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不能“私了”。同時,發生交通事故後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

  7種情形要立即報警

  根據新規,存在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等7種情形之一,需要立刻報警。

  此外,存在機動車無檢驗合格標誌或者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對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的3種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時,當事人應當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採取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等方式固定證據,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後報警。

  值得一提的是,新規增加了“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不能私了,需要駕駛人標劃現場,迅速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報警,等候交通警察處理”這一規定。

  拒不撤離現場將被強制撤離

  記者對比修訂版新規和舊版相關規定發現,在簡易處理適用範圍方面有所不同。根據老辦法,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上,機動車之間發生的造成車物損失或者人員輕微傷,且車輛能移動的交通事故,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而根據新規,發生財産損失事故、受傷當事人傷勢輕微,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適用簡易程式處理的傷人事故適用簡易程式處理,但其中有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嫌疑的除外。根據新規,適用簡易程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應在固定現場證據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

  新規還明確了對於未及時撤離現場的處罰。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

  無信號燈路口要禮讓行人

  在事故責任認定上,新規更加細化。其中,舊版規定只是簡要列舉了有追尾的、逆行的、倒車的等8種情形的一方將負全部責任,不符合這8條款規定的,當事人將負同等責任。新規定包含了40種責任認定具體情形,例如,存在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以及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一方將承擔主要責任。同時,新規還增加了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駕駛機動車的一方承擔主要責任。

  在一些常見的剮蹭和人車碰撞事故的責任判定上,新規在事故簡易處理的實際操作上參考價值更強。記者發現,新規更重視對行人權利的保護。其中,就“未按規定讓行的”這一款就細分出了“車輛遇綠燈亮時,轉彎車輛未讓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先行的”“車輛遇紅燈亮時,右轉彎車輛未讓被放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的”等多條具體情形,對經常發生的“右轉車輛不禮讓放行行人”定責也作了明確,發生事故時司機要負全責。另外,新規也明確: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未讓行人先行的,司機也要擔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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