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本市行政區域內在校學生基本醫療保險權益,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17]29號),市人力社保局與市教委聯合印發了《關於做好在校學生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
《通知》進一步明確了區教委、各有關學校在學生參加城鄉居民醫保中的職責,規定了符合當年參保條件的非京籍新入學在校學生在規定時間內可辦理當年參保繳費手續,自參保繳費的當月至當年的12月31日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
為保障本市行政區域內在校學生基本醫療保險權益,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17]29號),市人力社保局與市教委聯合印發了《關於做好在校學生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
《通知》進一步明確了區教委、各有關學校在學生參加城鄉居民醫保中的職責,規定了符合當年參保條件的非京籍新入學在校學生在規定時間內可辦理當年參保繳費手續,自參保繳費的當月至當年的12月31日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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