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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北京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18版)》

日期:2018-08-31 00:00    來源: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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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進一步規範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提高環保系統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準,有效預防執法腐敗,市環保局修訂了《北京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18版)》(以下簡稱《自由裁量基準》)。現將《自由裁量基準》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一是根據市政府法制辦《關於規範實施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若干指導意見》的要求,各行政機關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定期對現行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進行全面的修訂和匯總,印發所屬、派出執法機構和區縣對應執法部門執行,並通過政府網站和法制辦網站向社會進行公示;

  二是現行的《北京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京環發〔2017〕20號)於2017年8月頒佈實施,在實際執法工作中遇到新的問題,確有新增、調整及合併的需要;

  三是新法新規出臺,有部分修改的必要。

  二、主要內容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18版)》包括基本原則和要求、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有關情節和情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表、按日連續處罰裁量規則、有關適用問題的規定等五個方面。

  (一)基本原則和要求

  結合法律目的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全面考慮、衡量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相關因素,明確了市環保局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基本原則和具體要求。

  (二)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有關情節和情形

  依據《行政處罰法》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市環保局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應當綜合、全面考慮的情節、從重處罰的情形、從輕處罰的情形。

  (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表

  根據建設項目的環評類別、污染物的性質和排放情況、違法行為對環境的影響等違法情節,對行為人違反建設項目管理制度、水污染物管理制度、大氣污染物管理制度、放射性污染防治制度、固體(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制度等同類常見環境違法行為,依據相關環保法規設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分別制定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2018版自由裁量基準根據五大類別分為五大部分,在各部分設置小項。具體修訂內容如下:

  1.重大調整第一部分(二),理由為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進行了修訂;

  2.重大調整第二部分(一),刪除第二部分(二),理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進行了修訂;

  3.重大調整第三部分(一)、(二)、(十)、(十三)、(十四)、(十五)理由為根據實際執法工作的需要進行了修訂。

  (四)按日連續處罰裁量規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按日連續處罰。

  有關適用問題的規定

  依據《行政處罰法》和《北京市行政處罰案標籤準和評查評分細則》的規定,對於市環保局自由裁量基準中尚未規範的內容、違法情節特別嚴重情形的處理等特殊情形,在該部分做了具體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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