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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國資委就《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答記者問

日期:2018-07-31 09:08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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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有效防止國有資産流失的重要舉措——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負責人就《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答記者問

  國務院國資委7月30日發佈了《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出臺後,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負責人接受了記者採訪。

  問:制定《辦法》的主要目的和意義是什麼?

  答:制定《辦法》是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加強和改進國有資産監督工作、有效防止國有資産流失的重要舉措,對於加強和規範中央企業責任追究工作,落實國有資産保值增值責任,進一步完善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制度等具有重要作用。

  一是加強和規範中央企業責任追究工作。二是有效防止國有資産流失。三是加強和改進央企國有資産監督工作。

  問: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的原則和範圍是什麼?

  答:《辦法》明確了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應當遵循的四項原則,它們相互銜接、有機統一。一是堅持依法依規問責。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按照國有資産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等,嚴肅追究責任,實行重大決策終身問責。二是堅持客觀公正定責。貫徹落實“三個區分開來”重要要求,既考慮量的標準也考慮質的不同,恰當公正地處理相關責任人。三是堅持分級分層追責。國務院國資委和中央企業原則上按照國有資本出資關係和幹部管理許可權,對企業不同層級經營管理人員進行追究處理。四是堅持懲治教育和制度建設相結合。加大典型案例總結和通報力度,推動中央企業不斷完善規章制度,提高經營管理水準。

  《辦法》明確,中央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國有資産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産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應當納入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的範圍,追究相應責任。《辦法》明確了集團管控、風險管理、購銷管理、工程承包建設、資金管理、固定資産投資、投資並購、改組改制、境外經營投資和轉讓産權、上市公司股權、資産以及其他責任追究情形等11個方面72種責任追究情形。

  問: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資産損失如何認定?損失標準是什麼?

  答:《辦法》所指的資産損失是“違規經營投資”造成的資産損失,“違規”是責任追究的前提。在此基礎上,對違規經營投資造成的資産損失,經調查核實,根據司法、行政機關等依法出具的書面文件,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産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專業技術鑒定機構等專業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評估或鑒證報告,以及企業內部證明材料等,綜合研判認定資産損失金額,以及對企業、國家和社會等造成的影響。資産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與相關人員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的損失金額及影響;間接損失是由相關人員行為引發或導致的,除直接損失外、能夠確認計量的其他損失金額及影響。

  資産損失標準是有效開展責任追究工作的重要基礎。《辦法》考慮中央企業規模、效益等實際情況,為貫徹落實“違規必究、從嚴追責”的精神,借鑒部分地方國資委、中央企業已出臺的相關制度和實際做法,按照“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工作思路,在充分分析論證的基礎上,將中央企業資産損失程度劃分為:500萬元以下為一般資産損失,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5000萬元以下為較大資産損失,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為重大資産損失。

  需要説明的是,《辦法》所稱的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屬於出資人責任追究,是出資人加強國有資産監督的重要舉措,是對企業經營投資領域違規行為的責任追究,與紀律處分、刑事處罰的性質、適用範圍不同,對因果關係和有關證據的要求不同,相關處理標準也不同。因此,《辦法》明確規定,涉及違紀違法和犯罪行為查處的損失標準,遵照相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問:違規經營投資責任是如何劃分的?

  答:《辦法》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有關規定,根據工作職責將違規經營投資責任劃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同時,根據中央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履職的實際情況,為嚴格界定責任,《辦法》還明確規定了“企業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追究上級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的責任”“瞞報、漏報或謊報重大資産損失”“未按規定和有關工作職責要求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和“以集體決策形式作出違規經營投資的決策或實施其他違規經營投資的行為”等5類責任認定情形。

  問:對相關責任人如何進行追究處理?

  答:《辦法》規定在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的基礎上,根據資産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追究處理。處理方式包括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等。組織處理是指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等。扣減薪酬是指扣減和追索績效年薪或任期激勵收入,終止或收回其他中長期激勵收益,取消參加中長期激勵資格等。禁入限制是指五年直至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紀律處分是指由相應的紀檢監察機構查處。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是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查處。五種處理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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