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解讀

解讀《北京市社會救助實施辦法》

日期:2018-06-08 00:00    來源:北京市民政局

分享:
列印
字號:        

  為適應首都經濟發展趨勢,整合統籌各項救助制度的政府規章,2018年4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北京市社會救助實施辦法》,並於2018年7月1日以市政府令第282號公佈。現就有關情況説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

  社會救助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和其他社會主體對於遭受自然災害、失去勞動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給予物質幫助或精神救助,以維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準的各種措施,在維護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方面、兜底民生保障方面具有重要作用。2014年,國務院頒佈行政法規《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統籌了國家現行的8項社會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受災人員救助)。《辦法》有多處授權,需要地方制定具體措施和制度,也有不少原則性規定需要地方細化。此外,隨着本市社會救助工作的不斷深入,一些經過實踐檢驗的制度措施需要通過立法予以固化,涌現的一些新問題也需要在立法層面予以回應。

  二、立法思路

  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報告關於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整體佈局,按照“托底線”原則,豐富救助事項、擴大救助範圍,力求應保盡保;按照“救急難”原則,完善配套制度,細化執行流程,力求救助及時;按照“可持續”原則,整合現行政策,統籌救助標準,力求財政可行,民生保障到位。

  三、《社會救助實施辦法》主要內容

  《社會救助實施辦法》共九章59條,分為三個體系:

  (一)按照“托底線”原則構建日常救助體系

  日常救助體系以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員供養為主體,醫療、住房、教育、就業和採暖救助5類專項救助制度為補充。從居民日常收入、支出兩個方面給予保障,解決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問題。涉及內容主要包括:

  一是最低生活保障(第2章)。明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條件,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每人平均收入低於本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産狀況規定的家庭;細化最低生活保障審批程式、審批時限以及申請人收入、財産狀況認定範圍等內容。

  二是特困人員供養(第3章)。明確特困人員的條件,即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本市戶籍老年人、殘疾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細化特困人員供養內容;分別明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的安置主體,以及對供養服務機構的具體鼓勵措施。

  三是專項救助(第4章)。細化補充醫療、教育、住房、就業、採暖救助的救助對象、救助方式、救助程式以及其他相關內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可以申請全部救助;特困人員可以申請醫療、教育、住房、採暖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員)可以申請醫療、教育、住房救助;符合住房困難標準,且收入財産符合有關規定的其他家庭可以申請住房救助。此外,明確了申請專項救助需要符合的具體條件。

  (二)按照“救急難”原則構建臨時救助體系

  臨時救助體系規範因突發事件、意外事件、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難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群體的救助。涉及內容主要包括:

  一是受災人員救助(第5章)。明確了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標準的制定機制;規定救災應急隊伍的建設、職責以及培訓機制;細化自然災害損失評估和資訊發佈機制。

  二是臨時救助(第6章)。明確救助對象包括因意外事件、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難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和個人,以及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細化臨時救助方式以及救助程式。

  (三)按照“可持續”原則構建救助內容和救助標準體系

  一是針對不同的救助對象,採取直接或者間接的現金救助和實物救助等方式。例如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員、醫療救助、教育救助和採暖救助對象,給予現金救助;對住房救助和臨時救助對象,給予實物救助。

  二是根據不同的考慮因素,確定救助標準。例如根據居民消費支出情況,確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特困人員供養標準;根據救助對象的學習和生活成本確定教育救助標準;根據農村住宅的工程造價確定農村居民住房救助標準等。

  三是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準對社會救助標準實施動態調整機制。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