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知識産權局正式發佈實施了《北京市企業海外知識産權預警項目管理辦法》(京知局〔2018〕46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和市知識産權局合發的《北京市企業海外知識産權預警和應急救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暫行)》(京財文〔2010〕2417號)同時廢止。管理辦法旨在通過政府資金的引導和鼓勵,進一步提升我市預警工作水準,為我市企業安全“走出去”更好的服務。
一、修訂背景
2007年發佈的《北京市企業海外知識産權預警和應急救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暫行)》已經實施了十年。十年來,我市有越來越多的企業走出國門,開展海外知識産權預警工作的意識和需求不斷提升,企業和知識産權服務機構合作開展預警諮詢、分析服務逐漸形成了市場化和規模化。為適應新的形勢,進一步提高項目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十年來的實施經驗,我們對預警辦法予以修訂。
二、主要修訂內容
(一)不再規定應急救助內容。將《北京市企業海外知識産權預警和應急救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暫行)》更改為《北京市企業海外知識産權預警項目管理辦法》,新辦法中不再涉及應急救助的內容。
(二)調整資金支援方式為後補貼。將預警項目預先申報和支付的方式調整為後補貼方式,進而適應更多企業需求,擴大資金覆蓋範圍、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項目以企業和知識産權服務機構申報、專家評審的方式組織實施。
(三)規範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修改後的辦法不再委託指定單位承擔預警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由市知識産權局設立的企業海外知識産權預警辦公室(以下簡稱“預警辦”)確定實施單位負責項目資金的申報、審核和發放等具體工作,實施單位接受預警辦和有關機構、人員的管理和監督。
三、資助對象及方式
資助對象為開展海外預警項目的企業和承擔項目的知識産權服務機構。
項目資助資金按照企業項目實際支出費用確定適當比例予以資助,最高資助比例不超過項目實際支出費用的50%;每個項目最高資助額度不超過年度資助總金額的10%。
每個項目資助資金的70%資助給委託開展預警項目的企業,30%資助給接受委託承擔預警項目的知識産權服務機構。
四、申報條件和評審標準
(一)申報條件。
申請資助的企業和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1.北京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有産品出口、技術出口或有出口需求、赴國外參加展會等情況的企業;
3.具備一定的國內外知識産權申請和擁有量,且對知識産權工作有相應資金投入、相關人力資源條件和配套設施的企業;
4.項目經費已全額支付,且支出科學合理,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能夠提供明確合規的項目支出材料和其他證明資料;
5.預警項目的實施時間,符合年度項目申報通知規定的時限要求。
申請項目的知識産權服務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1.在北京市依法設立的知識産權服務機構;
2.具備符合項目要求的專業人力資源條件;
3.有必要的軟硬體設施,擁有數據庫或使用合法的資訊資源。
(二)評審標準。
對申報的項目按照以下標準擇優資助:
1.對企業及其所在行業領域具有重要影響;
2.屬於北京市高精尖産業;
3.作為項目成果的預警分析報告目標明確,分析思路清晰,檢索方式方法準確,分析結論科學合理,企業實施效果好;
4.承擔項目的知識産權服務機構屬於北京市知識産權服務品牌機構。
五、評審程式
項目申報時間為每年的第二季度,企業和知識産權服務機構聯合申報,並以企業申報為主。
專家評審主要採取書面評審的方式,按照評審標準,確定資助項目。
實施單位負責組織專業機構對資助項目實際發生費用的真實性進行審查。
預警辦根據專家確定的資助項目和實施單位確定的資助項目實際發生費用總金額確定資助比例和資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