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本市《關於進一步提升生活性服務業品質的工作方案》要求,為加強本市居住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管理,確保按標準規劃設計、與住宅同步建設及交付使用,滿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依據《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實施意見》等文件規定,市商務委、市規劃國土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部門共同研究制定了《居住配套商業服務設施規劃建設使用管理辦法(試行)》(京商務規字[2018]6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一、《管理辦法》出臺背景
2013年,市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發佈了《北京市蔬菜零售網點建設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9號),對本市蔬菜零售網點的規劃、建設及管理進行了規定。
2015年,市政府印發了《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實施意見》,明確了商業服務等居住公共配套服務設施配置標準,對居住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提出了要求。
2018年3月,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提升生活性服務業品質的工作方案》(京政辦發[2018]10號),要求市有關部門要細化居住配套商業服務設施配置標準;充分考慮蔬菜零售、便利店(社區超市)、早餐、快遞、便民維修、家政服務等基本便民商業服務設施的公益屬性,研究制定居住配套商業服務設施規劃建設使用管理辦法,明確商務部門全程參與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驗收、交付使用等各環節工作,確保配套商業服務設施與住宅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2018年4月,市商務委、市規劃國土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發展改革委、市工商局5部門聯合印發了《管理辦法》。《管理辦法》是針對居住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的一個專門管理文件,對居住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驗收、使用管理等進行了規定,明確了各部門工作職責,對商務部門參與居住配套商業服務設施從規劃到使用的全過程管理提出了要求。
《管理辦法》的施行,對加強本市居住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管理,提高本市居民生活性服務業品質,建設國際一流和諧宜居之都將發揮積極作用。
二、《管理辦法》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主要包括制定依據、適用範圍、部門職責、配置標準、設置原則、規劃建設使用管理要求等內容。
1、適用範圍。本辦法所稱商業服務設施是指依據《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為居住項目配套建設的商業服務設施,包括蔬菜零售網點(菜市場、生鮮超市、社區菜店等)、綜合超市、便利店、早餐(餐飲)店、理髮店、家政服務點、洗衣店、藥店、末端配送點等設施。
2、部門職責。居住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管理涉及規劃國土、住房城鄉建設、商務、發展改革、工商、食品藥品監管、消防、環保、各區政府等部門,對各部門職責分工進行了規定。
3、配置標準。居住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總體規模按600-700㎡/千人建築面積配置。其中:菜市場配置標準為建築面積50㎡/千人。小型社區菜市場建築面積500-1000㎡,中小型社區菜市場建築面積1000-1500㎡,大型社區菜市場建築面積2000-2500㎡。
生鮮超市、社區菜店、綜合超市、便利店、早餐(餐飲)店、理髮店、家政服務點、洗衣店、便民維修、藥店、末端配送點等居住配套商業服務設施配置標準為建築面積535-625㎡/千人。
小型商服(便利店)配置標準為建築面積10-20㎡/千人。
4、設置原則。設施佈局遵循以15分鐘步行距離為服務半徑的原則,其中蔬菜零售網點、便利店、早餐店等基本商業服務設施佈局宜遵循5-10分鐘步行距離為服務半徑的原則。
鼓勵建設均衡完善的便民服務網路,設置集蔬菜零售網點、綜合超市、便利店、早餐(餐飲)店、理髮店、家政服務點、洗衣店、藥店、末端配送點等多種生活服務業功能於一體的社區商業便民服務綜合體。
5、規劃建設使用要求。
規劃國土部門應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上註明配建商業服務設施的位置、建築規模和規劃用途。
居住配套商業服務設施應在住宅規模完成80%前完成建設,並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居住項目建設工程竣工備案後,開發建設單位應於一個月內將居住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的位置、建築面積、規劃用途等書面告知屬地區商務委。
居住配套商業服務設施按照“誰投資建設誰所有”的原則確定産權歸屬。規劃國土部門在辦理居住配套商業服務設施《不動産權證書》時,應註明居住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的坐落、面積和用途。
居住配套商業服務設施只作現售。居住配套商業服務設施改變使用性質或轉讓前,須經所在區政府和市商務委批准。未經同意,建設單位不得改變使用性質或轉讓。
《管理辦法》規定已建成居住區商業服務設施建設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對於蔬菜零售、早餐、超市(便利店)等基本便民商業服務設施不能滿足居民需求的,各區根據需要,採取恢復挪作他用的原配套商業服務設施功能、發揮國有企業示範作用、引導經營企業提供基本便民商業服務、改造閒置公共配套設施、購買、租賃有關設施等措施增加基本便民商業服務網點,為居民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