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8〕12號)(以下簡稱《意見》),對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加強本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和運營管理作出總體部署。
一、起草背景
地下綜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於集中敷設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給水、排水、熱力、燃氣等市政管線的公共隧道。地下綜合管廊是地下管線直埋鋪設方式的提質升級,有利於集約利用土地和地下空間資源、提高城市綜合承載能力、保障城市運作安全。
(一)貫徹黨中央和國務院決策部署。《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中發〔2016〕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1號)等相關文件作出部署,提出要適應新型城鎮化和現代化城市建設的要求,把地下綜合管廊建設作為履行政府職能、完善城市基礎設施的重要內容,推動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完善管理制度,確保管廊正常運作。
(二)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中提出要提升市政基礎設施運作保障能力,科學構建綜合管廊體系,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科學佈局綜合管廊。
(三)結合本市工作實際。北京市是國內較早建設地下綜合管廊的城市,先後建成長安街、中關村西區、未來科學城、通州運河核心區等綜合管廊。近年來,開工建設石景山保險産業園、北京城市副中心、世園會園區等地下綜合管廊項目。《意見》在起草過程中,結合本市工作實際,注重總結在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和運營管理中的實踐經驗。
二、主要內容
《意見》包括總體要求、統籌規劃、有序建設、嚴格管理、工作保障共五個方面具體內容,涵蓋了地下綜合管廊規劃、投資、建設、運營管理及政策支援等相關工作,並明確了部門任務分工。
(一)工作目標。到2020年,結合城市道路、軌道交通和城市新區建設,建成地下綜合管廊150至200公里,減少反覆開挖路面的“馬路拉鏈”現象,提升管線運作可靠性和防災抗災能力。到2035年,地下綜合管廊達到450公里左右,中心城區骨幹系統和重點區域綜合管廊系統初步構建完成,地下綜合管廊規模效應進一步顯現。
(二)編制專項規劃。編制本市地下綜合管廊專項規劃,制定綜合管廊規劃設計導則和設計標準。建立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項目儲備制度,明確五年項目滾動規劃。按年度擬定建設計劃,積極穩妥有序推進地下綜合管廊建設。
(三)劃定重點建設區域。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要根據功能需求,同步建設地下綜合管廊;土地一級開發、棚戶區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設、老城更新等項目,要因地制宜、統籌安排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在交通流量較大、地下管線密集的城市道路、軌道交通等地段,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與鐵路或河流的交叉處,要優先建設地下綜合管廊。結合架空線入地等項目同步推動纜線管廊建設。
(四)同步規劃設計。重點建設區域的建設單位要隨建設項目同步開展區域內管廊工程規劃、設計方案的編制工作,充分考慮公用設施容量需要,充分徵求各方意見,符合規範、滿足需求。
(五)明確實施主體。鼓勵企業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地下綜合管廊。市級專項規劃確定的地下綜合管廊骨幹系統及市級重點地下綜合管廊項目,由市有關部門統籌負責組織規劃、建設和運營等工作。創新投融資模式,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通過特許經營、投資補貼、貸款貼息等形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地下綜合管廊投資建設及運營管理。鼓勵入廊管線單位參與投資建設運營地下綜合管廊。積極培育大型專業化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和運營管理企業,有效帶動相關産業發展。
(六)細化建設責任。建立推進地下綜合管廊規劃建設工作協調機制,道路主管部門、軌道交通建設協調部門分別負責統籌做好城市道路、軌道交通與地下綜合管廊同步規劃建設工作。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單位為項目第一責任人,對工程建設全過程承擔主體責任。各區政府要做好市級地下綜合管廊項目屬地協調配合工作,並組織做好區級地下綜合管廊項目建設管理工作。
(七)確保品質安全。制定完善綜合管廊和入廊管線標準規範,加強工程全過程品質安全監管,建立地下綜合管廊工程品質終身責任永久性標牌制度。管廊建設單位要加強與入廊管線單位的溝通協調。入廊管線單位全過程參與管廊和管線的設計、施工、驗收等工作,確保運營品質安全。
(八)嚴格入廊管理。在已規劃建設綜合管廊的區域,除技術條件無法入廊的,所有管線必須入廊。在地下綜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線的,規劃、建設、路政等相關行政審批部門不予許可審批。既有管線應根據地下綜合管廊規劃建設情況和更新改造需求,有序遷移至地下綜合管廊。
(九)規範資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法規,研究制定地下綜合管廊産權確認政策,完善相關確權程式,有效保障地下綜合管廊權利人權益。依法依規為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運營項目配置土地、物業等經營資源。
(十)實行有償使用。建立健全本市地下綜合管廊有償使用制度。入廊管線單位應向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支付管廊有償使用費,包括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其中入廊費主要用於彌補管廊建設成本,日常維護費主要用於彌補管廊日常維護、管理支出。具體收費標準及付費方式、計費周期、調整機制等事項,由管廊建設運營單位與入廊管線單位根據市場化原則共同協商確定;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地下綜合管廊行政主管部門通過組織開展成本調查、委託第三方機構評估等形式予以協調解決。
(十一)強化運營管理。制定綜合管廊和入廊管線運作維護規範,加強建設與運營管理的銜接,明確管廊運營管理單位和入廊管線單位的管理責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建立保護和應急聯動機制,確保正常運作。
(十二)實現智慧管理。研究制定綜合管廊智慧管理相關規範標準,統籌建設綜合管廊資訊管理平臺,提升綜合管廊的可視化管理和智慧化監測管理水準。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市地下綜合管廊聯席會議制度,負責協調指導全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管理工作。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協作配合,加強資訊共用,紮實推進相關工作。各區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有序推進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運營管理工作。
(十四)加大政府投入。市、區兩級政府加大地下綜合管廊資金投入,在年度預算和建設計劃中合理安排地下綜合管廊項目,並納入政府採購範圍,促進地下綜合管廊可持續發展。市政府投資給予地下綜合管廊項目工程建設一定比例的資金補助,地下綜合管廊運營初期不能通過收費彌補成本的,市、區政府視情給予必要的財政補貼。
(十五)完善融資支援。統籌用好政府投資基金、各類政策性開發性金融資金,鼓勵建設運營企業、管線公司、金融機構與社會資本合作設立産業投資基金,支援管廊建設運營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和項目收益債券,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中長期信貸支援和綜合金融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