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印發了《北京市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京政發〔2017〕36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我市自2017年12月1日起實施水資源稅改革試點。
一、《實施辦法》出臺的背景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加快資源稅改革”,“逐步將資源稅擴展到佔用各種自然生態空間”,黨的十九大明確指出“必須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空間格局、産業結構、生産方式、生活方式”,“推進資源全面節約和迴圈利用,實施國家節水行動”。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在河北省先行試點的基礎上,選擇北京、天津、河南、山東、山西、陜西、內蒙古、寧夏、四川9個省市作為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地區,自2017年12月1日起實施改革。
2016年,我市水資源總量為35.06億立方米,按照年末常住人口2172.9萬人計算,每人平均水資源佔有量為161立方米,僅為全國每人平均水資源佔有量的7%,人多水少是北京的基本市情水情。我市實行水資源稅改革,有利於運用稅收杠桿調節用水需求,加快建立綠色生産和消費的政策導向;有利於增強企業等社會主體節水意識,優化用水結構,減少不合理用水需求;有利於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在全社會形成珍惜資源、節約資源的風尚。
二、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則
(一)稅費平移
實施水資源費改稅,維持水資源費繳納義務人、徵收對象、計徵依據等基本要素不變,對居民和一般工商業稅額標準基本保持不變,不增加正常生産生活用水負擔,實現收費制度向徵稅制度的平穩轉換。
(二)注重調控
發揮稅收調節作用,通過設置差別稅額、依法加強徵管,抑制地下水超採和不合理用水需求,調整優化用水結構。
(三)適當授權
中央根據各地水資源稟賦、取用水類型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準不同的狀況,授權我市確定具體稅額標準等稅政管理權,對不同納稅主體實行差別稅率。
三、我市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納稅人
與水法相銜接,明確水資源稅的納稅人為直接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和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
(二)計稅依據
與現行水資源費制度的計徵依據相銜接,明確對一般取用水按照實際取用水量徵稅;對採礦和工程建設疏幹排水按排版水量徵稅;對地源熱泵按照取水量徵稅;對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取用水按照實際發電量徵稅。
(三)稅額標準
在中央確定我市最低平均稅額的基礎上,我市遵照差別稅率原則,按水源和用水類型,分別確定了適用稅額標準,將水資源費的徵收標準和行業分類進行平移,總體延續了原水資源費標準,實現“三個不變”。改革後城鎮公共供水企業負擔不變;居民正常生活用水負擔不變;工農業正常生産用水負擔不變。同時,加強超計劃取用水、高耗水特種行業用水、超采地下水等的稅收調節。既抑制不合理用水行為,又不影響社會基本的、正常的、合理的用水需要。
一是按照不同取用水性質,參考現行水資源費有關規定,對超計劃20%(含)以下、20%至40%(含)、40%以上的部分,分別按照水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2倍、2.5倍、3倍標準加徵;
二是對高耗水的洗車業、高檔洗浴場所等特種行業繼續按153元/立方米從高徵收,並對取用地下水的提高到160元/立方米;
三是為嚴格控制地下水過量開採,除城鎮公共供水和水力發電等取用水外,稅額標準區分地下水和地表水,並對取用地下水從高徵稅;
四是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産取用水、農村生活集中式飲水工程供農村人口生活的取用水部分從低徵稅,在考慮減輕農民負擔與促進水資源節約利用的同時,有利於促進優化農業灌溉方式,進一步提高農民節約用水意識;
五是對工程建設等疏幹排水,徵收水資源稅,對回收利用的從低徵收;
六是對部分從事公共、公益性服務的非居民用水,延續原水資源費優惠政策,執行居民稅額標準。
(四)稅收優惠
我市水資源稅實施6項減免優惠:
一是為支援農業生産,對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産取用水免稅;
二是為鼓勵水資源迴圈利用,對取用污水處理再生水免稅;
三是為支援國防建設,除接入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以外,軍隊、武警部隊通過其他方式取用水免稅;
四是考慮到抽水蓄能發電不消耗、不污染水資源,對抽水蓄能發電取用水免稅;
五是在北京2022年冬奧會場館(場地)建設、試運營、測試賽及冬奧會及冬殘奧會期間,對用於北京2022年冬奧會場館(場地)建設、運維的水資源,免征應繳納的水資源稅;
六是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免稅或者減稅的其他情形。
(五)建立部門協作徵稅機制
為加強稅收徵管,提高徵管效率,確立稅務機關與水行政主管部門協作徵稅機制。即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定取用水量,納稅人依法辦理納稅申報,稅務機關依法徵收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與稅務機關建立涉稅資訊共用平臺和工作配合機制,定期交換徵稅和取用水資訊資料。
四、改革的預期效果
北京市的水資源稅改革是結合我市市情水情的基礎上,採取稅費平移的方式,通過稅收杠桿的調節作用,有效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提高社會各界的節水意識,促進水資源節約保護,有利於提高人民群眾保護水資源的自覺性和責任感,有利於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