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2018年1月15日起正式實施,按照規定,2018年1月15日起,車輛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逾期不辦理登出登記,並且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的車輛,不再受理更新指標申請。2018年1月15日,市公安交管局官網公佈最新一期“強制報廢號牌清單”,千余輛小客車失去更新指標資格。
市公安交管局2018年1月15日發佈《關於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未辦理登出登記機動車的號牌、行駛證、登記證書作廢的公告》,兩千余輛機動車均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機動車所有人逾期未向機動車回收企業交售機動車並辦理登出登記。這批機動車中,“號牌種類”為小型汽車的有一千余輛,此外還有大型汽車、摩托車、教練汽車、外籍汽車等,其中為境外人員所有的外籍汽車有18輛。
依據新規,“報廢號牌清單”中的一千余輛小客車均失去更新指標資格。據了解,因被公告牌證作廢而失去申請資格的車輛,遠不止這一千余輛車。2018年1月15日以前已經被公告機動車牌證作廢的小客車,2018年1月15日以後辦理登出登記,也不能再申請更新指標。
“對於已經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車輛,交管部門每月都會通過官網進行公告。”市公安交管局車管所民警沈宇輝介紹,自2013年5月1日《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實施起,本市每月公告因連續3個檢驗周期未驗車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車輛資訊。依推算,2014年11月,出現最早一批因連續3個檢驗周期未驗車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小客車,當年12月,交管局官網公告該資訊。截至目前,最新一期公告的是到2017年12月達到強制報廢標準未辦理登出登記的車輛。
沈宇輝介紹,駕駛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收繳機動車並強制報廢,對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交管部門表示,新規增設“強制報廢且被公告號牌作廢,取消更新指標申請資格”的規定,主要是針對極少數長期不按法律規定接受機動車檢驗的車輛,只要是正常參加年檢的車輛都不受影響。交管部門提醒廣大車主,要按照機動車檢驗周期準時驗車,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車輛按正規流程報廢,同時不要隨意進行私下交易,避免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新版《暫行規定》中,將原來6個月的指標有效期延長至1年。市交通委表示,一方面給予市民更充裕的時間合理安排購車計劃,也有助於進一步放緩機動車的增速。2018年1月15日零時起,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資訊系統進行數據更新,所有還沒使用的有效指標都會在原有效期基礎上延長6個月。
熱點回應
1、小客車年檢周期怎麼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了各類機動車的檢驗周期,其中針對小客車的有: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2、車輛達到強制報廢標準有哪些情形?
根據2013年商務部、國家發改委、公安部、環保部頒佈施行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逾期不辦理登出登記、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機動車牌證作廢的情形有:達到使用年限(其中,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無使用年限限制。小微型、中型、大型出租載客汽車使用年限分別為8年、10年、12年,租賃載客汽車15年);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3、如何進行車輛報廢?
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