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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日期:2017-11-15 13:59    來源:北京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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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及有關文件規定,為保障殘疾軍人的基本生活,提高生活品質,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財政局聯合下發了《<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一、政策依據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三十一條:“殘疾軍人需要配製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正在服現役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負責解決;退出現役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解決”

  二、適用對象範圍

  《實施細則》第二條和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了適用對象:一是退出現役、具有本市戶籍、由本市民政部門負責撫恤的殘疾軍人;二是傷殘民兵民工;三是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照執行,但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

  三、配置原則和配置範圍

  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以實用、安全、科學為原則,配置範圍主要包括假肢、矯形器、移動輔助器具、生活自理和防護輔助器具、資訊交流輔助器具、其他輔助器具等。

  四、配置機構的確定方式

  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由市民政部門按照品質優先、價格合理、服務周到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擇優確定,由區民政部門組織到指定配置機構配置。

  五、配置程式

  配置程式

  六、對配置機構的要求

  定點配置機構應按照國家品質標準,根據《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目錄》(見附件)指引的類別、名稱、主要技術要求、適用範圍、使用年限等要求為殘疾軍人配置康復輔助器具,提供配置服務。配置機構必須尊重殘疾軍人的知情權,履行書面告知義務,明確告知殘疾軍人配製與使用康復輔助器具的注意事項和費用限額,殘疾軍人要求配置超出《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目錄》外的康復輔助器具的,應明確告知超限部分及自付費用,在徵得殘疾軍人同意後方可配置。

  七、關於交通食宿補助問題。對於殘疾軍人配置康復輔助器具當天不能返回的,本人及陪護人員1-2人的交通、食宿費用,由各區民政部門參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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