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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的決定》

日期:2017-12-20 10:29    來源: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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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有效緩解交通擁堵、治理大氣污染,進一步加強指標管理,2017年1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並於2017年12月11日以市政府令第276號公佈。現就具體修改內容解讀如下:

  一、關於加強更新指標管理

  《決定》中明確逾期不辦理登出登記、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的,不予辦理更新指標。該修改內容是與國家機動車登記規定、機動車強制報廢規定的有效銜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機動車達到強制報廢標準,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登出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所以,《決定》根據這一規定的基本精神,明確了不予辦理更新指標的情形。

  二、關於適當延長指標有效期

  《決定》中明確將小客車配置指標有效期由6個月調整為12個月。指標有效期的適當延長給予公眾更充足的購車時間,有利於公眾理性選擇,且符合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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