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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起工程品質保證金不必使用現金 我市將推行以銀行保函方式繳納

日期:2017-11-14 10:22    來源: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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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切實減輕建築業企業負擔,激發市場活力,我市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49號文)的要求,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市財政局在大量調研、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確定以工程品質保證金為重點,推行以銀行保函方式繳納保證金,於近期制發了《關於推行以銀行保函方式繳納工程品質保證金的通知》,並將於2017年12月10日起開始施行。

  為什麼要收取工程品質保證金?

  工程品質保證金是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缺陷是指建設工程品質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或者承包合同的約定。同時規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包、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由於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由於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銀行保函將作為質保金的繳納方式之一

  《通知》第三條對國辦發49號文關於“建築業企業可以銀行保函方式繳納”的規定進行了細化,規定“銀行保函是工程品質保證金的繳納方式之一。發、承包雙方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承包人有權選定品質保證金繳納方式”,即由建築業企業自主選擇是否採用銀行保函方式繳納工程品質保證金。

  為貫徹建質138號文關於降低工程品質保證金佔工程結算價款比例的要求,第三條規定“品質保證金的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針對一些項目工程款結算周期較長,在工程竣工驗收時,難以根據結算價款確定比例的問題,第三條規定“在工程價款結算未完成前,發包人、承包人可以根據施工合同價款協商確定銀行保函的金額”。

  同時,《通知》第四條對銀行保函的提交時間也做出了規定。

  針對以往一些項目的業主在工程品質保證金到期後未及時返還保證金的問題,《通知》第七條規定“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應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後,採用銀行保函方式的,銀行保函自動失效”,明確了銀行保函的有效期應與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一致,有利於建築業企業通過以銀行保函方式繳納品質保證金,避免因業主到期不返還品質保證金造成的經濟損失,同時也督促發、承包雙方在缺陷責任期內及時解決工程品質問題。

  建設單位不得違規收取或預留質保金

  為規範業主收取工程品質保證金的行為,避免增加建築業企業的負擔,根據建質138號文,《通知》第六條規定“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前,承包人已經向發包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履約保函的,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以任何形式繳納工程品質保證金”,“工程竣工驗收後,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方式繳納工程品質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再另行預留工程品質保證金”。

  保障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

  一方面,規範了建築業企業的行為。《通知》第五條規定“承包人應對其所出具的銀行保函的真實性負責,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配合發包人對工程缺陷進行維修”。

  另一方面,嚴禁業主強迫建築業企業預留保證金。為防止一些業主可能強迫建築業企業採用預留質保金方式的問題,《通知》第八條規定“發、承包雙方在簽訂施工合同時,發包人強迫承包人必須採用預留工程品質保證金等其他方式的,承包人應當及時舉報並提供相關證據。經調查屬實的,市、區兩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發包人改正,並作為不良行為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屬於政府投資工程的,通報同級相關部門”。

  此外,為切實減輕建築業企業的負擔,針對發包人已經預留工程品質保證金或承包人已經以現金方式繳納品質保證金的項目,根據自願原則,《通知》第九條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可通過簽訂補充協議將品質保證金的繳納方式變更為銀行保函”,明確由發、承包雙方自主協商是否改變品質保證金的繳納方式。

  針對部分市場主體很少採用或沒有採用過銀行保函方式繳納品質保證金的問題,為便於發、承包雙方了解質保金銀行保函的格式,《通知》還配發了“工程品質保證金”銀行保函格式示範文本,供發、承包雙方參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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