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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産權政策系列解讀之規範管理篇:迴圈使用 嚴格監督 彰顯公平正義

日期:2017-10-24 15:02    來源: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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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筐編簍,重在收口”。房子建好了,百姓入住了,並沒有萬事大吉,如何做好服務、讓住房困難家庭享受到均等的公共資源,促進社區和諧;如何規範管理,讓投機鑽營者在監督中付出代價,彰顯公平正義,這是真正實現保障性住房公平善用的關鍵一環。

  為了讓百姓感受到踏踏實實的“獲得感”,多年來,我市不斷加大保障房精細化管理力度,在全國率先建立起涵蓋“使用監督、運營管理、社會化管理”三位一體的服務管理模式,一方面下大力氣,推進公共服務均等化,將保障對象納入屬地社會化管理體系,享受就近上學、就醫、社保、養老等公共服務,確保保障家庭住得進、住得穩、住得安;一方面加強使用監督管理,推廣人防與技防相結合,加大人臉識別等科技監管系統覆蓋面,健全動態監督管控體系,讓保障房成為彰顯公平正義的平臺。

  為貫徹落實“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在充分總結我市多年來在住房保障使用監督和服務管理方面經驗的基礎上,《北京市共有産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共有産權住房的出租、回購、再上市以及後期監管等方面進行了創新、突破和提高。

  加強出租管理,優先面向符合條件家庭出租

  《辦法》規定,已購共有産權住房用於出租的,應在市級代持機構建立的網路服務平臺發佈房屋租賃資訊,優先面向保障性住房備案家庭或符合共有産權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出租。購房人和代持機構按照所佔房屋産權份額獲得租金收益的相應部分,具體應在購房合同中約定。

  嚴格再上市管理,滿足更多無房家庭住房剛需

  《辦法》規定,共有産權住房購房人取得不動産權證未滿5年的,不允許轉讓房屋産權份額,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可向原分配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提交申請,由代持機構回購。回購的房屋繼續作為共有産權住房使用。

  共有産權住房購房人取得不動産權證滿5年的,可按市場價格轉讓所購房屋産權份額。同等價格條件下,代持機構可優先購買;代持機構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購房人可在代持機構建立的網路服務平臺發佈轉讓所購房屋産權份額資訊,轉讓對象應為其他符合共有産權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新購房人獲得房屋産權性質仍為“共有産權住房”,所佔房屋産權份額比例不變。

  在以往的北京市産權型保障房和政策房中,如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自住型商品房,在滿足一定條件後是可以轉換為完全商品住房的。而此次《辦法》中,充分考慮北京市人口資源環境壓力和當前階段共有産權住房供需緊張的情況,在充分聽取各界專家意見基礎上,對共有産權住房再上市産權性質上進行了收緊,以“封閉管理、迴圈使用”為原則,明確共有産權住房的“共有産權”性質再上市後也不能變更,真正實現“封閉管理、迴圈使用”,滿足更多無房家庭住房剛需。

  連通誠信系統,提高虛假申購和違規使用成本

  《辦法》規定,申請人不如實申報、變更家庭戶籍、人口、住房、婚姻等狀況,偽造或提供不真實證明材料的,禁止其10年內再次申請本市各類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

  共有産權住房購房人、同住人違反購房合同約定,且拒不按代持機構要求改正的,可以責令其騰退住房,禁止其10年內再次申請本市各類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

  申請家庭成員在本市信用資訊管理系統中記載有違法違規或嚴重失信行為的,將限制該家庭申請購買共有産權住房。

  通過明確共有産權住房的出租、回購、再上市管理,讓作為“不動産”的房屋,在符合購買條件的家庭中“流動”起來,滿足更多“夾心層”家庭的需求,讓政策更加公平;通過加大打擊虛假申購和違規使用的監督力度,讓投機鑽營者面臨更高的違規成本,凸顯社會正義。未來的共有産權住房,將真正回歸住房的“居住”屬性,為不斷完善我市基本住房制度,建立購租並舉的住房供應體系和房地産調控建立長效機制、促進社會和諧做出突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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