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這次新修改的《北京市牌匾標識設置管理規範》發佈實施,是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凈化城市空間、打造美麗天際線指示精神,配合這次全市集中清理建築物屋頂廣告牌匾專項行動而制定的。鋻於目前全市建築物屋頂除個別地區存在違規設置廣告現象、絕大多數地區都屬牌匾標識的實際情況,我委及時修改了2007年發佈實施的原設置規範,以便配合這次專項行動開展為設置單位重新調整、規範設置新的牌匾標識提供依據。
作為行業規範性文件,新修改後的設置規範,依據《北京城市總體規劃》有關要求,學習、吸收、借鑒了天津、杭州、上海等地區一些做法,在禁設條件和允許設置條件等方面做了重大改動,相應強化了城市管理部門對牌匾標識設置的管理監督職能。在起草過程中,廣泛徵求了各區主管部門和市規劃國土委、市城鄉住房建設委、市交通委、市工商、市城管等相關部門意見,並組織了有關專家論證。新的設置規範,充分考慮到了各種可能條件下的設置標準,集中體現了“重心下移、疏堵結合”原則,對於下一階段開展專項行動,調整和重新規範設置牌匾標識工作,具備現實可操作性。
二、新的設置規範特點
(一)進一步強化了牌匾標識設置管理和監督職能。主要體現在:一是在市城市管理委部門職能中,增加了“綜合協調”職能;二強調了牌匾標識設置要符合《北京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符合本市《戶外廣告牌匾標識設置專業規劃》(總歸)及本地區設置規劃要求,實行分區分級設置管理;三是明確了設置單位設置牌匾標識前,由原來“可到”更改為“應到”城市管理部門查詢。一字之差,強化了管理部門監管職能;四是新增加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協助做好牌匾標識設置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一項,明確了屬地日常監管職責。
(二)進一步明確了禁設條件,在允許設置條件方面,吸收、借鑒了外省市成熟做法,針對不同建築物風格、建築結構、設置條件等情況,相應補充、增加了一些內容,進一步體現了精細化管理理念。
(三)新設置規範對全市現有牌匾標識設置佈局做了重大調整,新的設置佈局突出了“重心下移、減量化、縮小化、精細化”設置理念。在明確規定建築物屋頂禁設各類牌匾標識前提下,只允許部分建築物墻體上保留一處建築物名稱,其他各類牌匾標識要全部下移到底層,徹底改變了原有的牌匾標識全覆蓋佈局,凈化了城市空間。同時,在底層設置條件方面,結合不同建築物風格、建築結構等特點,本着“減量化、縮小化、精細化”原則,相應規定了一些限制性條件。
(四)新的設置規範體現了“疏堵結合”原則,解決了一些長期以來遺留問題。近年來,隨着本市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城市建築物風格和建築物結構呈現多元化、多樣化格局,為此,在修改設置規範過程中,我委充分考慮到了各種複雜條件牌匾標識的設置標準,並相應、有針對性的充實了一些准許設置條件。如“店中店”問題,由於受建築物結構、場地等因素影響,一些經營單位不得不選擇在墻體、屋頂等處違規設置牌匾標識,造成部分街區牌匾標識設置過多、過亂現象。這次新設置規範規定,經營單位“若建築物出入口內部無設置條件,且單位較集中的,可設置1塊組合集中的落地式牌匾標識”,從而較好地解決了長期以來的遺留問題。
三、新規範由原規範共四章二十二條修改為共四章二十四條,具體修改內容如下:
(一)第一條改為:“為規範本市牌匾標識設置行為,維護市容市貌整潔,加強城市精細化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城市空間資源,提升首都城市品質,展示首都風範、古都風韻、時代風貌,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規定和《北京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特製定本規範”。
(二)第四條改為:“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市牌匾標識設置的監督管理與綜合協調工作。
各區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牌匾標識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協助做好牌匾標識設置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國土規劃、工商、交通、旅游、園林綠化、公安交通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牌匾標識進行監督管理。”。
(三)第五條改為:“牌匾標識的設置應當符合本市戶外廣告牌匾標識設置專業規劃要求,適應街區文化特點,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城市區塊人文特色相結合,與周圍環境和城市景觀相協調”。
(四)第十條改為:“下列場所或情形禁止設置牌匾標識:
(1)建築物頂部、裙樓頂部、騎樓立柱;
(2)在墻體上設置突出式、動態式牌匾標識的”;
(3)禁止大面積使用高光合金材料。
(五)第十一條改為:“單位名稱牌匾標識和建築物名稱牌匾標識的體量和規格應當與所附着的建築物大小比例相適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本市牌匾標識實行分區分級設置管理,分區分級範圍按照本市戶外廣告牌匾標識設置專業規劃執行。
(2)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區相鄰建築物上的牌匾標識,其形式、體量、照明效果等應當達到整體和諧。應當與建(構)築物本身及相鄰建築物上設置的牌匾標識的高度、形式、造型、規格、色彩、燈光效果等相協調;不宜使用與建築立面不協調的色彩。
(3)同一側建築立面上相鄰牌匾標識的高度、突出墻面厚度、懸挂位置應當一致,其形式、體量、色彩、燈光效果等應達到整體和諧。”
(4)設置在墻體上的牌匾標識,不得大於設置所在墻體實墻面(扣除窗戶)面積的百分之二十,並不得超出墻體外沿設置。
(5)建築物實體墻面設置的牌匾標識,應當採用單體字形式。牌匾標識設施燈光照明要有合理的亮度,應採用內透光形式,不得使用外打燈。
(6)在建築3層(含)以上的建築物墻體上僅能設置建築物名稱。
(六)第十二條改為:“分區控制
在禁設區、嚴控區內,禁止設置突出式牌匾標識,禁止設置厚度超過0.3m的燈箱式樣牌匾標識。
在開放區內提倡設置有創意、有個性、有品味的牌匾標識設施”。
(七)第十三條改為:“分類設置要求
(1)在建築物底層部分設置建築物名稱的,其數量不得超過建築物的主要出入口數量,底層以上部分最多設置1塊,且應在不同方向的建築物頂部實墻面上設置,上邊緣距檐口(或女兒墻的上緣)距離≥0.5m,並採用單體字式樣。建築物名稱字符尺寸應符合表1的規定”。
(2)建築底層的墻面式牌匾標識應設置在上一層樓板居中以下,若徵得上一層業主同意可延伸至上一層窗台下,高度≤1.5m,牌匾標識底部距地面應保證至少2.5m的通行高度。
牌匾標識厚度離墻≤0.3m。牌匾標識寬度宜與所屬單位出入口的寬度一致,最大寬度不超過所屬單位的整個出入口門面的寬度。
(3)同一幢建築上的牌匾標識應當設置於建築立面的同一基準線上,具有明顯分割線。懸挂式牌匾標識不得設置在一層檐口以下,支架懸挂距離≤0.5m、寬度≤1.2m、高度≤9m、厚度≤0.5m;懸挂式牌匾標識懸挂角度需與建築物外墻成90°角。
(4)對位於街道轉角的建築,其轉角處的牌匾標識應當整體設計,當單位不止一家時,相鄰牌匾標識的形式、懸挂位置、高度和體量應當統一。
(5)對於有柱廊或底層以上有出挑結構的建築(如:騎樓),牌匾標識宜設置在廊道內側門楣上方和出挑結構以下,在出挑結構以下設置的,宜採用小型懸挂式牌匾標識;平行於墻面的宜採用墻面式牌匾標識,寬度不得大於騎樓兩根立柱之間間距的三分之二,外沿不得超出出挑結構外墻面,式樣、材質應與周邊環境、建築相協調;牌匾標識底部距地面≥2.5m,厚度不得超過0.15m,同一建築物上的設置式樣和懸挂方式應統一,當底層建築高度≤3.5m時,不得按此方式設置。
(6)對於設有入口構件的建築(如雨棚式),牌匾標識應當設置在入口構件部分,宜採用單體字式樣,牌匾標識寬度不得超出入口構件的寬度。
(7)對於單層坡屋頂建築,應在正面屋檐以下設置牌匾標識;多層坡屋頂建築,應在底層正面屋檐以下設置牌匾標識;不允許在山墻面上設置的牌匾標識;倣古商業街、步行街提倡設置多種形式的牌匾標識,其牌匾標識宜採用小型牌匾、燈籠、倣古燈箱等小牌匾標識式樣,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8)一層無門楣且較難在墻面設置牌匾標識的建築,可將牌匾標識緊貼屋頂設置,牌匾標識高度不得超過門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9)對於建築立面上有線腳裝飾的建築,牌匾標識的設置不得破壞構圖關係,不得覆蓋線腳設置;平行外墻式牌匾標識外側面不宜超過相鄰豎向線腳的最大厚度。
(10)對於平面佈局上有凹凸或曲折變化的建築,牌匾標識設置不得破壞建築立面的形態關係。
(11)對於建築立面上有拱券形構件的建築,拱券以外部分不宜設置牌匾標識;在拱券內側設置的平行外墻式牌匾標識,設置位置不得超過圓拱的下緣。
(12)若牌匾標識所依附的建築(或建築局部)同時具有以上幾種特徵,則牌匾標識在形式、尺寸和設置位置等方面應同時滿足上列規定。
(八)第十五條改為:“多家單位共用同一建築物或場所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設置牌匾標識應當由該場所或者建築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體規劃設計、製作”。
(2)對於沒有單獨出入口的商業服務性單位,牌匾標識應當在出入口內部整體規劃、集中設置,一般不宜設置落地式牌匾標識。若出入口內部無設置條件且單位較集中的,可設置1塊組合集中的落地式牌匾標識。落地式牌匾標識應當設置在所屬建築所在的用地地界線範圍之內,牌匾標識距建築物主要出入口≤2m,且距人行道≥1m,縱向設置的落地式牌匾高度不應超過7m,且不應超過建築物高度的1/2。落地式牌匾標識的設置應當符合表3的規定。
(九)第二十條改為:“牌匾標識的使用單位或商戶自身應當每年定期對牌匾標識進行安全技術檢測,定期向屬地街鎮提交牌匾安全檢定或自檢報告,保證其牢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