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本市鄉鎮統籌利用集體産業用地試點工作順利開展,依據《北京市集體資産管理條例》和《北京市鄉鎮統籌利用集體産業用地試點工作方案》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起草背景
2017年4月12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三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北京市鄉鎮統籌利用集體産業用地試點工作方案》(以下簡稱《試點工作方案》),目前已與市規劃國土委聯合印發各區。根據《試點工作方案》有關任務要求,起草了《暫行辦法(討論稿)》,對組建聯營公司的民主決策程式及運作管理等進行了細化規定,以對各區試點在組建土地聯營公司方面給予指導。《暫行辦法(討論稿)》已徵求市工商局及各有關區政府意見並進行了修改完善。
二、文件的主要內容
《暫行辦法》共分為總則、鄉鎮聯營公司組建、鄉鎮聯營公司運營管理、監督管理和附則五章以及附件,共19條。
(一)總則
總體上規定本市鄉鎮統籌利用集體産業用地試點實施主體為鄉鎮聯營公司,各村經濟合作社作為本集體産業用地的所有權主體代表,入股鄉鎮聯營公司,持股比例應統籌考慮本地區人口數量、地區區位差異、建設用地指標及規劃情況、土地利用現狀等因素,由鄉鎮集體資産管理機構指導各村經濟合作社民主協商確定。
(二)鄉鎮聯營公司組建
主要規定了鄉鎮聯營公司組建方案編寫程式、有關內容,報批程式以及鄉鎮聯營公司組建的民主決策程式。組建鄉鎮聯營公司向工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同時到區經管站備案。
(三)鄉鎮聯營公司運營管理
主要規定了鄉鎮聯營公司的運營管理制度,即按照現代企業管理制度,採取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公司治理機制,嚴格執行一人一票民主決策制度。鄉鎮聯營公司制定年終分配辦法,經團體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各村經濟合作社在收到聯營公司分配的收益後,實行專賬管理,並按照《北京市實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辦法》進行公開。具體分配方案及使用辦法,由相應的村經濟合作社民主決策。
(四)監督管理
主要規定了鄉鎮聯營公司採取封閉運作的方式,各村經濟合作社持有的股權未經區主管部門同意,不得轉讓、退股,任何社會資本不得入股參與鄉鎮聯營公司。同時規定了各區主管部門,各鄉鎮政府以及鄉鎮集體資産管理機構的監督指導職責。針對部分區提出先設立土地聯合社,再組建土地聯營公司的建議,我們提出鄉鎮也可組建鄉鎮土地股份經濟聯合社。由鄉鎮土地股份聯合社設立鄉鎮聯營公司的,仍要嚴格按照第二章“鄉鎮聯營公司組建”之規定履行相應的民主決策程式,不能簡化程式。
(五)附則
規定了本辦法的適用範圍及實施日期。
此外,與辦法一併提供了村經濟合作社民主決議事項清單(樣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