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先後出臺的《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的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仍較突出、由此引發的極端或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的隱患依然存在的實際,從規範本市工程建設領域工資支付行為的角度出發,加強源頭預防和治理,為維護農民工及工程建設領域企業雙方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交通、水務、軌道交通等工程建設領域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勞務)分包企業(以下統稱建築施工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農民工,以及建設單位。
三、制定依據
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2號令)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6〕51號)等政策意見。
四、主要內容
本《規定》共七章四十八條,明確了擬定的依據、適用範圍、主體職責、突發事件處理及違反本《規定》所承擔的主體責任等,在規範我市工程建設領域的建設單位、總承包企業、專業(勞務)分包企業、政府部門的屬地責任、監督管理職責等方面進行了明晰化和程式性的規定。
五、實施時間
自2017年8月1日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