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中央企業公司制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目標任務中明確,2017年底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登記、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的中央企業(不含中央金融、文化企業),全部改制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和靈活高效的市場化經營機制。
方案表示,公司制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有效組織形式,是建立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的必要條件。經過多年改革,全國國有企業公司制改制面已達到90%以上,有力推動了國有企業政企分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日趨完善,企業經營管理水準逐漸提高,但仍有部分國有企業特別是部分中央企業集團層面尚未完成公司制改制。
方案提出,中央企業推進公司制改制,要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改制方案,明確改制方式、産權結構設置、債權債務處理、公司治理安排、勞動人事分配製度改革等事項,並按照有關規定起草或修訂公司章程。中央企業集團層面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務院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准;改制為股權多元化企業,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按程式報國務院同意後批准。中央企業所屬子企業的改制,除另有規定外,按照企業內部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式。
國資委相關負責人介紹,完成公司制改制,對於央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至關重要,並且是混改、資産證券化等一系列改革的前置條件。對於經營困難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可以結合壓縮管理層級、減少法人、僵屍企業處置等要求實施重組整合、清理登出,公司制改制也將加速僵屍企業的清理重組工作。(董禹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