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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北京市推廣應用新能源商用車管理辦法》

日期:2017-07-24 10:56    來源: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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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關於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援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及《關於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等文件要求,統籌推進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進一步規範新能源商用車應用,制定《北京市推廣應用新能源商用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如國家補助政策出現調整、市級財政補助政策及市公用充電設施固定資産投資補助政策調整,則對本辦法進行修訂。

  《辦法》共六章,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一、關於新能源商用車定義

  新能源商用車是指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和《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大型、中型載客汽車,載貨汽車及專項作業車。本辦法所稱新能源商用車範圍包括純電動及燃料電池商用車。

  二、關於新能源商用車生産企業需要符合的條件

  新能源商用車生産企業是産品安全、品質和售後服務的第一責任主體。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首款新能源商用車産品取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

  (二)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産企業及産品准入管理規定》(工信部令第39號)中的《新能源汽車生産企業准入審查要求》。

  (三)具備完善的銷售和售後服務體系。

  (四)按照《關於進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裝〔2016〕377號)文件要求建立企業監控平臺。

  (五)建立完善的廢舊動力電池回收處理體系,提供具備可行性的廢舊動力電池回收方案,並承諾按照工信部要求進行回收。

  (六)履行國家《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及《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實施管理辦法》等規定中明確的責任和義務。

  (七)應具備較強的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提供具備可行性的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案。

  (八)企業應建設誠信體系,主動作出承諾並切實履行,依法依規做好産品一致性、産品品質、安全監管及售後服務等有關工作。各項承諾應在銷售、維修和服務等機構和場所向社會明示。

  三、關於新能源商用車産品需要符合的條件

  (一)新能源商用車産品需獲得中國強制性産品認證證書,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

  (二)符合《關於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等國家現行及本市有關新能源商用車技術要求和標準。

  (三)具備滿足遠端監測所需的車載終端並能夠實現數據交換,滿足GB/T 32960-2016《電動汽車遠端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範》相關要求。

  (四)具備必要的安全及救援資訊標識等。

  四、關於財政補助

  (一)補助對象

  本市財政補助的對像是消費者,消費者按車輛銷售價格(車輛銷售價格是汽車銷售發票上價稅合計金額與中央、市級補助資金的總額)扣減補助後支付車價款,汽車生産企業按扣減補助後的價格銷售新能源商用車。

  (二)補助標準

  市級補助金額按照中央補助的50%執行。

  (三)申請辦理

  新能源商用車生産企業申請補助資金,需向北京環境交易所遞交以下材料:

  1。汽車生産企業申請賬號需提交的材料:

  (1)汽車生産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

  (2)汽車銷售機構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及汽車生産企業出具的申領補助資金收取委託書。

  (3)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新能源商用車産品檢測報告。

  (4)收款企業的銀行資訊。

  (5)委託書(單位),委託書(個人)及個人身份證複印件,相關文件可在“北京市新能源汽車補助資金管理系統”下載(網址:xny.bjtgc.com.cn/elecar)。

  2.汽車生産企業申請補助資金需提交的資料:

  (1)消費者身份證明(法人單位車主:法人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或“三證合一”證明;個人車主:身份證身份證明)、車輛買賣合同、車輛銷售發票、相關稅費憑證、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複印件及交強險保單等車輛註冊登記有關材料。

  (2)財政補助資金書面申請書。

  (3)由北京市新能源汽車運作服務與管理平臺提供的車輛累計行駛里程達3萬公里(作業類專用車除外)證明材料。

  (4)汽車生産企業在京備案銷售産品申領中央補助資金的材料,包括申請材料、中央補助資金審核及撥付文件、産品明細表(包括車輛實際撥付及核減情況)等。

  五、監督與管理

  (一)汽車生産企業作為新能源商用車資訊真實準確的責任主體,應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産品一致性負責。

  (二)對於提供虛假資訊、違背承諾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及個人,將相關失信資訊納入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並依法依規向社會公示及提供查詢。

  (三)健全本市新能源汽車安全監控平臺,及時匯總整理企業報送數據,對接國家監管平臺,加強對本市車輛的監督管理。

  (四)對在京銷售的新能源商用車開展一致性抽檢和評估,從産品品質、安全及售後服務等方面嚴格要求,並建立企業及産品退出機制。

  六、職責分工

  北京市新能源汽車聯席會議辦公室(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統籌推進新能源商用車推廣應用,並研究推進有利於推廣的通行、運營等相關政策。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對參與本市推廣應用的新能源商用車生産企業及産品進行備案,並委託北京新能源汽車産業協會負責受理和審核備案材料、組織專家評審、檢查企業售後服務能力及牽頭調查産品安全事故等;負責市級補助資金的兌付,並委託北京環境交易所負責受理和審核新能源商用車財政補助資金申請材料;會同相關部門督促新能源商用車生産企業落實廢舊動力電池回收主體責任;負責組織在本市新能源商用車生産管理領域實施相關標準。

  北京市財政局負責本市財政補助資金的安排和監管。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對公用充電設施建設給予市政府固定資産補助資金支援。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負責統籌推進新能源商用車充電樁(站)的建設和運作管理。

  北京市品質技術監督局負責指導本市新能源商用車相關標準的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方案,組織技術機構對在京銷售的新能源商用車一致性等進行監測抽檢。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負責辦理新能源商用車註冊登記、牌照核發等。

  其他相關委辦局負責本領域新能源商用車的推廣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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