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什麼要出臺建築類塗料和膠黏劑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限值標準?
空氣品質進一步改善的需要。降低PM2.5濃度,除要降低直接排放的一次顆粒物外,同時要降低VOCs、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會二次轉化生成PM2.5的氣態前體物。
近年來,隨着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建築業的蓬勃發展,我國建築類塗料和膠黏劑使用量快速增長,以建築類塗料為例,2000年全國建築塗料産量為56.3萬噸,2015年增加到516萬噸,增長了8倍,年均增速超過15%。其中的溶劑型建築塗料和膠黏劑含有大量揮發性有機物,已成為城市揮發性有機物的主要排放源之一。
隨着北京市工業源和移動源控制水準的不斷提高,建築類塗料和膠黏劑造成的VOCs排放所佔的比重將有所增加,而這類産品是在敞開式環境中使用,無法收集處理。從國外的經驗來看,源頭控制是有效的管理方式,即通過控制産品中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來降低VOCs的整體排放。
二、建築類塗料和膠黏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有多少,佔全市排放量的比重有多少?
目前,全市人為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包括工業點源、移動源和城市面源。
建築類屬於城市面源,2015年VOCs排放量1.1萬噸,佔城市面源的13%左右。
三、本標準實施的環境效果?
本標準通過降低建築類塗料和膠黏劑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限值,引導塗料企業生産、銷售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産品,進而實現使用過程中VOCs減排。
標準編制過程中,編制組依據建築類塗料和膠黏劑行業技術發展現狀,對建築類塗料和膠黏劑VOCs含量提出了較嚴格的限值要求,不同類型産品VOCs含量加嚴幅度不同,保守估算將減少建築類塗料和膠黏劑VOCs排放量20%以上。
四、本標準發佈後,塗料企業已經生産和在售的塗料還能否在京津冀區域銷售?
標準編制過程中,調研並綜合考慮了相關企業産品生産、銷售周期,標準4月12日發佈,9月1日正式實施,4月-9月作為過渡期,便於企業用於完成已生産或在售塗料的銷售;9月1日後,生産和銷售的建築類塗料和膠黏劑VOCs含量必須滿足本標準的要求。
五、本標準與國內外標準相比,處於什麼控制水準?
在確定標準限值時,充分考慮了京津冀大氣複合型污染防治的需求,並結合京津冀地區的實際情況,在考慮技術可達性的同時,體現了標準的先進性;本標準實施後,將帶動相關行業技術的進一步提升。
對比國內外情況,本標準限值基本上為我國現行相關標準中最嚴格的要求,與國際相關標準水準基本相當;同時,根據近年技術水準的提升情況,進一步加嚴了溶劑型建築類塗料VOCs含量限值。
六、本標準是否為強制標準?
本標準全文強制。未來在京津冀區域生産、銷售的建築類塗料和膠黏劑不僅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要滿足標準要求,包裝標誌也要滿足本標準的要求。
七、關於對不符合該標準的原材料和産品如何處罰?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生産、銷售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不符合品質標準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産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品質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産品和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