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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新聞資訊管理新規6月起實施 微信公眾號網路直播等納入管理範疇

日期:2017-05-03 09:27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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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日,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公佈新版《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規定》將微信公眾號、網路直播等各類新媒體納入管理範疇。同時明確,網際網路轉載新聞資訊,應當轉載中央新聞單位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等國家規定範圍內的單位發佈的新聞資訊,並註明新聞資訊來源、原作者、原標題、編輯真實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新聞資訊內容,並保證新聞資訊來源可追溯。

  新版《規定》明確將各類新媒體納入管理範疇,指出通過網際網路站、應用程式、論壇、部落格、微網志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路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均應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活動。《規定》中所稱新聞資訊,包括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道、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報道、評論。

  同時,任何組織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單位。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單位與境內外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企業進行涉及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業務的合作,應當報經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而且,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的采編業務和經營業務應當分開,非公有資本不得介入網際網路新聞資訊采編業務。

  《規定》對網際網路新聞資訊從業人員資質也作了明確,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相關從業人員從事新聞采編活動,應當具備新聞采編人員職業資格,持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一頒發的新聞記者證。

  在內容管理方面,《規定》明確,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采編、發佈、轉載、刪除新聞資訊,以及干預新聞資訊呈現或搜索結果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

  網際網路轉載新聞資訊,應當轉載中央新聞單位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等國家規定範圍內的單位發佈的新聞資訊,並註明新聞資訊來源、原作者、原標題、編輯真實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新聞資訊內容,並保證新聞資訊來源可追溯。

  《規定》還指出,國家和地方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應建立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網路信用檔案,建立失信黑名單制度和約談制度。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活動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責令停止相關服務活動,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金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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