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服務 > 政策解讀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式的公告》的解讀

日期:2017-06-27 10:20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分享:
列印
字號:        

  為推進稅務行政許可標準化建設,提高辦稅便利化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參照《行政許可標準化指引(2016版)》,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式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一、《公告》出臺的主要背景是什麼?

  為把規範行政審批行為工作引向深入,國務院在《2015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轉變政府職能工作方案》(國發〔2015〕29號文件印發)中明確要求“以標準化促進規範化”,並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中提出“加快推進行政審批標準化建設,優化直接面向企業和群眾服務項目的辦事流程和服務標準。”為此,國務院審改辦&&組建了全國行政審批標準化工作組,制定了《行政許可標準化指引(2016版)》(以下簡稱《指引》),為行政許可的標準化建設提供了明確的工作指引。為進一步深化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稅務行政許可標準化、規範化,為納稅人提供更加優質便捷的服務,有必要對稅務總局保留的7項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式進一步簡並和優化。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公告》明確了5條簡並和優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式的措施:

  一是簡化受理文書。為進一步簡化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提高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效率,《公告》對能夠當即辦理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文書進行了簡化,並授權省稅務局確定即辦事項範圍。此外,《公告》還規定了網上受理申請的確認方式。

  二是提供代辦轉報服務。部分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由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的上級稅務機關實施,納稅人按規定向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直接提交申請材料,往往存在交通不便等情況。為進一步方便納稅人,《公告》參照《指引》有關“代辦轉報”的規定,增加了由主管稅務機關代為轉報申請材料的途徑,並對代辦轉報的適用情形、時限、方式等進行了規定。

  三是簡化申請材料。隨著“多證合一”改革的推進,對於稅務機關已掌握或者可以通過政府資訊共用獲取的相關證照、批准文書等資訊,不需要納稅人重復提供。因此,《公告》對上述證照、批准文書進行了簡化。此外,《公告》明確對7項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時需要提交的“經辦人身份證件”“代理人身份證件”2項材料,由提交紙質材料調整為查驗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紙質複印件。

  四是實現諮詢服務可預約。關於稅務行政許可有關問題諮詢,現有的現場諮詢、電話諮詢等方式不同程度受到時間地點的限制。因此,《公告》在現有諮詢服務方式基礎上增加了預約服務方式,並規定通過官方網站、電子郵箱或移動辦稅平臺等預約服務渠道,實現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相關問題諮詢24小時可預約。

  五是完善文書送達方式。為方便路途較遠、交通不便的納稅人,根據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文書送達的規定,參照《指引》中“決定可採取現場領取、郵寄等方式及時送達行政相對人”的規定,《公告》明確了委託送達、郵寄送達等送達方式,並對上述送達方式適用情形、送達時限等進行了規定。

評價建議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