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廣實施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個人所得稅政策,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推廣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方便納稅人理解,現對《公告》中主要問題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為進一步推動醫療保障事業發展,在2016年1月1日以來全國31個城市試點的基礎上,財政部、稅務總局、保監會聯合製發了《關於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産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為便於納稅人及時享受政策、規範納稅申報,稅務總局制發了《公告》,進一步明確了相關操作問題。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適用對象
財稅〔2017〕39號文件規定,適用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是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同時,《公告》進一步明確,取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連續3個月以上(含3個月)為同一單位提供勞務而取得的所得。
(二)納稅申報的有關要求
為便於扣繳義務人、個體工商戶業主、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和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的納稅申報,《公告》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支出稅前扣除,仍沿用原納稅申報表,但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在納稅申報時,需要附報《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載明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支出的明細資訊。同時要求,納稅人未續保或退保的,應及時告知扣繳義務人或主管稅務機關終止稅前扣除。
以單位統一組織為員工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情況為例,單位在履行扣繳義務、填報《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時,將當期扣除的個人購買保險支出金額填至“稅前扣除項目”的“其他”列中,並同時填報《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
(三)核定徵收個體工商戶的相關徵管規定
為確保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政策的普及性,便於核定徵收個體工商戶享受優惠政策,《公告》第四條規定:“實行核定徵收的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主管稅務機關按程式相應調減其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
(四)“稅優識別碼”的使用
“稅優識別碼”由商業健康保險資訊平臺按照“一人一單一碼”的原則確定後下發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列印在保單上,是納稅人據以稅前扣除的重要憑據。因此,納稅人在稅前扣除商業健康保險支出時,均需提供“稅優識別碼”。
(五)施行時間
《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同時,試點期間執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