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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6項減稅新舊政策對比

日期:2017-06-13 16:54    來源: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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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4月19日國務院第169次常務會議確定實施六項減稅政策,這些減稅措施既有對原有措施加大力度、擴大範圍、延長期限,又有新出臺的優惠政策,減稅的力度較大,而且具有很強的針對性,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舉措,將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促進經濟轉型升級。

    減稅政策一: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

  根據國務院決定,5月2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和科技部制定下發了《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明確了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政策。

  原有政策: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産的,按照無形資産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財稅〔2015〕119號)

  新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産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産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減稅政策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

  第一次將投資抵扣稅收優惠擴大至個人投資者,這在個人所得稅優惠領域是一次全新政策嘗試。

  企業所得稅部分:

  一、政策內容

  (一)公司制創投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投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二)合夥創投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法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小貼士:

  1、滿2年是指公司制創投企業、合夥創投企業投資於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實繳投資滿2年,投資時間從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投資並完成工商變更登記的日期算起。

  2、投資額,按照創業投資企業或天使投資個人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實繳投資額確定。

  合夥創投企業的合夥人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投資額,按照合夥創投企業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實繳投資額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人佔合夥創投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出資比例,按投資滿2年當年年末各合夥人對合夥創投企業的實繳出資額佔所有合夥人全部實繳出資額的比例計算。

  3、法人合夥人投資於多個符合條件的合夥創投企業,可合併計算其可抵扣的投資額和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結轉以後納稅年度繼續抵扣;當年抵扣後有結餘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備案程式和要求

  (一)公司制創投企業

  公司制創投企業應在年度申報享受優惠時,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備案時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及發展改革或證監部門出具的符合創業投資企業條件的年度證明材料複印件。同時將文件要求的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二)合夥創投企業及其法人合夥人

  1、合夥創投企業法人合夥人符合享受優惠條件的,合夥創投企業應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年度以及分配所得的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向合夥創投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合夥創投企業法人合夥人所得分配情況明細表》。

  2、法人合夥人應在年度申報享受優惠時,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備案時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同時將法人合夥人投資於合夥創投企業的出資時間、出資金額、出資比例及分配比例的相關證明材料、合夥創投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後的《合夥創投企業法人合夥人所得分配情況明細表》及其他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留存備查的其他資料同公司制創投企業。

  個人所得稅部分:

  一、政策內容

  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天使投資個人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享受投資抵扣減稅政策。

  小貼士:

  (一)合夥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享受政策要點;

  1、經營所得的計算:與其他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分經營所得的計算方法一致。

  2、個人合夥人可抵扣投資額的計算:合夥創投企業投資到所有符合條件的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投資額×70%×個人合夥人實繳出資比例。

  3、實繳出資比例的計算:按合夥創投企業投資到符合條件的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年末,個人合夥人實繳出資額佔所有合夥人全部實繳出資額的比例計算。

  (二)天使投資個人享受政策要點:

  1、抵扣時點: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時,享受抵扣減稅政策。

  2、抵扣對象:股權轉讓所得。

  3、抵扣期限:持有的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轉讓完畢為止。(特例:該企業登出清算)。

  4、登出清算的初創科技型企業未抵扣完畢的投資額:可自登出清算之日起36個月內,抵扣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備案程式和要求

  (一)合夥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投資抵扣優惠的辦理:備案+報告

  備案:合夥創投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投資抵扣備案。

  報告:合夥創投企業在投資滿2年後每個納稅年度,辦理報告手續。個人合夥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一併辦理投資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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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天使投資人個人投資抵扣優惠的辦理:備案+報告+登記

  備案:應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4個月的次月15日內,與初創科技型企業共同向初創科技型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多次投資同一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應分次備案。

  報告:轉讓未上市的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應於股權轉讓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投資抵扣情況。納稅申報時一併辦理投資抵扣。

  登記:被投資企業發生個人股東變動或者個人股東所持股權變動的,應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含有股東變動資訊的《個人所得稅基礎資訊表(A表)》

  天使投資個人投資的初創科技型企業登出清算的,應及時持《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情況登記。

  減稅政策三: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

  商業健康險:遵循“保障為主、合理定價、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則。符合稅收政策規定的商業健康險是保本微利、惠民生的特殊設計的保險産品,具有一定的社會半公益性質。

  主要險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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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適用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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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業健康險個人所得稅政策和徵管操作:

  2017年7月1日起,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産品,可以按照2400元/年(200元/月)的標準在稅前扣除。

  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的,視同個人購買,按照單位為每一員工購買的保險金額分別計入其工資薪金,並在2400元/年(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稅前扣除。

  享受政策方式:

  納稅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並取得稅優識別碼作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依據,依法享受政策。

  減稅政策四;擴大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小型微利企業範圍

  優惠內容: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到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額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2、應納稅所得額: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50萬元(含50萬元)。

  減稅政策五;簡並增值稅稅率

  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農産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製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藥、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誌、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延續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一)有線電視收視費免征增值稅政策

  (二)新疆國際大巴扎項目免征增值稅政策

  (三)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扣減增值稅政策

  (四)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扣減增值稅政策

  (五)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減稅政策六;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

  物流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具體內容:

  物流企業自有的倉儲設施用地,不管是自用還是出租,只要是用於符合條件的大宗商品存儲,就給予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優惠。該項優惠政策的延續期限暫定為3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享受稅收優惠的物流企業的界定:

  至少從事倉儲或運輸一种經營業務,為工農業生産、流通、進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倉儲、配送等第三方服務的物流企業;且在工商部門註冊登記營業執照文本中注有物流、倉儲或運輸的字樣。

  享受稅收優惠的倉儲設施用地的界定:

  同一倉儲設施佔地面積必須在6000平方米(含6000平方米)以上,且存儲的是大宗商品。

  享受稅收優惠的大宗商品界定:

  大宗商品,是指與人民生活和生産密切相關的農産品和農業生産資料 、礦産品和工業原材料 。

  不屬於稅收優惠範圍的用地:

  物流企業儲存食品、飲料、藥品、醫療器械、機電産品、文體用品、出版物等工業製成品的土地。

  物流企業的辦公、生活區用地及其他非直接從事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的用地。

  在建或未投入使用的倉儲設施用地。

  非物流企業的內部倉庫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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