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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實施辦法》解讀

日期:2017-02-13 09:55    來源:北京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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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要求,我局起草了《北京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本《實施辦法》規定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有關內容,共十二章,明確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救助供養內容、救助供養標準、辦理程式、救助供養形式、供養服務機構管理、資金保障等內容。為更好的深入理解領會《實施辦法》的內容,有關解讀如下: 

  1、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義和目標是什麼? 

  答:建立城鄉統一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以消除城鄉特困人員救助方式的差異,賦予他們獲得救助的同等權利,實現制度公平、權利公平、規則公平。以解決城鄉特困人員突出困難、滿足城鄉特困人員基本需求為目標,將符合條件的特困人員全部納入救助供養範圍,切實維護他們的基本生活權益。 

  2、哪級政府統籌本行政區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 

  答:市民政部門統籌協調全市特困人員供養工作。區人民政府統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分級管理,落實責任,強化管理服務和資金保障,為特困人員提供規範、適度的救助供養服務。 

  3、哪些人員可列為特困救助對象? 

  答:具有本市戶籍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4、如何判斷無勞動能力? 

  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認定為《實施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1)年滿60周歲的老年人;(2)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3)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視力和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和精神殘疾人;(4)經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 

  5、如何判斷無生活來源? 

  答:無生活來源是指居民缺乏基本生活所需的穩定經濟來源,靠自身無力解決基本生活問題,一般情況下,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低於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産狀況符合本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有關規定的,可認定為《實施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 

  6、如何界定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 

  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北京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有關條款所規定的執行。法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法定撫養人是指未成年人或者雖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人的父母以及依法負有撫養義務的人;法定扶養人是指夫妻間和兄弟姐妹之間,負有提供生活供養責任的法律關係。 

  7、如何判斷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法定贍養義務人無贍養能力是指法定贍養義務人沒有對被贍養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能力;法定撫養義務人無撫養能力是指法定撫養義務人不具備監護能力、無法履行監護責任;法定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一般可以參照法定贍養義務人無贍養能力、法定撫養義務人無撫養能力的情形確定。 

  8、怎樣申請特困救助供養? 

  答: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社會保障事務所提出書面申請,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説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並提供申請人書面委託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了解掌握轄區內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人員,應當告知其救助供養政策,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等無法自主申請的,應當主動幫助其申請。 

  9、申請人應提交哪些相關材料? 

  答:申請人應提交的相關材料包括:(1)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申請表;(2)申請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登記表及授權書;(3)申請人和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複印件;(4)申請人和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收入證明; (5)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10、怎樣審核特困救助供養申請? 

  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審核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申請的責任主體,應當自受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後,報區民政部門審批。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託,社會保障事務所應當承擔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事務性工作。 

  11、怎樣審批特困救助供養申請? 

  答:區民政部門是審批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申請的責任主體,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逐一進行調查核實,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准,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保障事務所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代理人,發給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並在申請人所在村(居)社區公佈其基本情況、救助供養形式和救助供養標準;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准,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代理人並説明理由。 

  12、如何進行生活自理能力評估 

  答:區民政部門應當在審批後7個工作日內,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保障事務所、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委託第三方機構參照《老年人能力評估》(MZ/T 039—2013)有關標準,對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檔次。特困人員對生活自理能力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保障事務所申請重新評估,區民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重新評估,並提出認定意見。特困人員的自理能力評估經費由財政部門予以保障。 

  13、特困人員狀況發生變化,如何變更? 

  答:(1)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特困人員每年復核一次,根據特困人員的健康狀況和生活自理能力變化情況,及時填寫《北京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終止或變更審核審批表》,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並報區民政部門批准後,辦理變更手續。 

  (2)特困人員因戶口遷移時,應及時辦理遷移手續。因特殊原因暫時不能辦理戶籍遷移手續的,由特困供養人員長期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戶籍所在地管理部門做好特困供養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14、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如何終止? 

  答:(1)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特困人員本人、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填寫《北京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終止或變更審核審批表》,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並報區民政部門批准後,核銷其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終止其救助供養並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天。 

  (2)特困人員死亡的,供養服務機構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填寫《北京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終止或變更審核審批表》。喪葬事宜辦理完畢後,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並報區民政部門批准後,核銷其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終止其救助供養。 

  (3)年滿16周歲的特困人員,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受特困人員救助供養。 

  15、救助供養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內容主要包括:(1)提供基本生活條件。供給糧油、副食品、生活用水電燃料、服裝、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錢,可以通過實物或者現金的方式予以保障;(2)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提供日常生活、住院期間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務;(3)提供疾病治療;(4)辦理喪葬事宜;(5)提供住房救助;(6)提供教育救助。 

  16、特困救助供養標準是如何制定的? 

  答:按照《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的要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對於保障特困人員的基本生活起着決定作用,應當按照滿足救助供養內容所需的費用確定。在標準制定過程中充分考慮了當地居民基本生活、照料護理、疾病治療、喪葬、住房、教育等所需費用。同時,平衡區域差異,維護特困人員的合理權益。 

  17、特困救助供養要達到什麼樣的標準? 

  答: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按照不低於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公佈的上年度全市居民每人平均消費支出執行。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經費主要用於保障特困人員基本生活、生活照料護理、疾病治療、喪葬事宜,以及住房、教育等方面的需求所需費用。救助供養經費由區民政部門統籌使用,不得按標準平均分配。基本生活標準不低於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照料護理標準按照具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分檔制定,分別不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20%、40%和60%。醫療、住房、教育、供暖等救助標準按照本市社會救助相關政策執行。 

  18、特困救助供養有哪些具體形式? 

  答: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形式分為在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和在家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可以自行選擇供養形式,鼓勵特困人員入住供養服務機構,優先安排完全或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員入住供養服務機構。 

  (1)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由區民政部門按照統籌協調、便於管理的原則,安排到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供養服務機構就近入住;也可以按照集約資源、方便照料原則,每3至5個毗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成協作區域,選擇該區域內一所設施條件較好、服務能力較強的供養服務機構,作為定點機構,統一接收區域內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暫不具備供養服務條件的,可安排特困人員到轄區內社會辦養老機構,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解決特困人員集中供養問題。區屬供養服務機構要保留一定比例床位,做好統籌保障。未滿16周歲的,應當安置到兒童福利機構;患有精神疾病、傳染病的,可以安置到專門的醫療衛生機構;重度殘疾的,可以安置到專門的福利機構。 

  (2)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經本人同意,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託其親友或村(居)民委員會、供養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等提供日常看護、生活照料、住院陪護等服務。有條件的區、鄉鎮(街道),可依託養老照料中心為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提供社區日間照料服務。 

  19、特困人員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1)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基本生活費和照料護理費由區民政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按照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按月撥付至供養服務機構。由供養服務機構按月為特困人員發放零用錢,零用錢標準由區民政部門制定。 

  (2)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由區民政部門按照基本生活標準按月為其發放生活費;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的,日常照料費按照供養服務協議按月撥付給供養服務機構、養老照料中心、社會組織或者照料護理人;部分和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護理費按照供養服務協議按月撥付給供養服務機構、養老照料中心和社會組織。 

  (3)全額資助特困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特困人員的疾病治療,由供養服務機構、社會組織或者照料護理人協助特困人員到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或者供養服務機構內的醫務室(站)治療,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規定支付後,不足部分從救助供養經費統籌支出。特困人員因病需要住院治療的,由供養服務機構、社會組織或者照料護理人及時送醫治療,需要住院陪護的,住院陪護費用從救助供養經費統籌支出。 

  (4)特困人員死亡後的喪葬事宜按照當地殯葬管理有關規定辦理。集中供養的由供養服務機構辦理,分散供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親屬辦理。喪葬費用從救助供養經費統籌支出。 

  (5)對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市場租房補貼和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給予住房救助。 

  (6)對在接受各類教育期間的特困人員,按照本市教育救助有關規定保障其順利完成學業。 

  (7)對符合條件的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通過冬季燃煤自採暖救助、集中供熱採暖補助和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補貼等方式給予供暖救助。 

  20、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與哪些政策有效銜接? 

  答: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應當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社會福利等制度有效銜接。(1)符合相關條件的可同時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待遇;(2)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中,符合條件的高齡和失能老年人,可以同時享受居家養老服務補貼。(3)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的,不再適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範圍的,不再適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的殘疾人,不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4)有條件的區可探索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與長期護理保險銜接。 

  21、對特困救助供養服務機構管理有什麼要求? 

  答:(1)供養服務機構應依法獲得養老機構行業許可,按要求辦理法人登記。 

  (2)供養服務機構應按照管理規範化、服務標準化要求,制定供養機構工作人員崗位職責,建立民主管理、院務公開、財務管理、安全消防、衛生保潔、會議學習、後勤保障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規章制度,完善保健、護理、康復等服務規程。 

  (3)供養服務機構應根據服務對象人數和照料護理需求,參照相應的星級服務品質標準,配置必要的管理人員、護理人員和後勤服務人員。加大社會工作崗位開發設置,每家供養服務機構應配備不少於1名持證社會工作者,為特困人員提供社會工作服務。供養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進行在崗系統培訓,掌握與崗位相適應的知識和技能。有條件的供養服務機構,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准可設立醫務室或者護理站。 

  (4)供養服務機構應按照供養服務協議提供符合要求的供養服務,為特困人員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醫治療、文化娛樂、心理疏導等服務。 

  22、建設特困救助供養制度所需資金怎樣籌集? 

  答:(1)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化財政支出結構,統籌安排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經費,政府設立的供養服務機構運轉費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經費納入財政部門預算管理。財政部門應當足額保障救助供養經費。市級民政、財政部門應當通過中央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補助資金對救助供養任務重、財政困難、工作成效突出的區予以補助,補助資金不得用於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經費。所需工作經費,由區財政予以保障。 

  (2)區民政部門在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應當根據特困人員變化、救助供養標準調整等實際情況,編制預算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經審核後列入財政預算,並於年終根據實際支出情況編制決算。資金不足部分,由區財政予以保障。 

  (3)區民政部門及財政部門應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髮放機制,確保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位。有農村集體經營等收入的地方,可從中安排資金用於補助和改善特困人員的生活。 

  23、怎樣加強對特困救助制度落實工作的監督管理? 

  答:(1)區民政部門要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專項檢查。加強對救助供養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擠佔、挪用、虛報、冒領等違法違紀行為。 

  (2)區民政部門應當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申請條件、審核程式、救助供養標準等情況向社會公佈。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公眾和媒體發現揭露的問題,要及時查處並公佈處理結果。 

  (3)區民政部門應當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對因責任不落實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24、在鼓勵社會參與特困救助供養工作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鼓勵群眾團體、公益慈善等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鼓勵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採取公建民營、民辦公助等方式,支援供養服務機構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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