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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醫藥分開綜合改革實施方案》

日期:2017-03-22 20:03    來源:北京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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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醫藥分開

  1、什麼是醫事服務費?

  答:醫事服務費是北京市在醫藥分開綜合改革中用於補償醫療機構取消藥品加成及掛號費診療費後的運作成本,體現醫務人員勞動價值所設立的收費項目。

  開設醫事服務費後,原掛號費和診療費取消。

  為不增加公眾就診負擔,北京市醫保基金將醫事服務費整體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報銷範圍內。

  2、掛號時就要交醫事服務費,是掛號費的漲價嗎?

  答:醫事服務費的本質,是醫療機構取消藥品加成及掛號費診療費後,對其運作成本,和向患者提供診療服務的醫務團隊的補償。

  醫藥分開改革的目標,是切斷醫院、醫生靠“開藥”賺錢的補償模式,引導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通過提供更多更好的診療服務,獲得合理的補償。

  醫事服務費的設立,加上同步實施的醫療服務價格規範調整,旨在取消藥品加成後,為公立醫院建立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及科學合理的診療服務補償機制。

  二、價格改革

  3、國家對於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有哪些要求?

  答: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三五”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劃的通知》(國發〔2016〕78號)明確提出,要取消藥品加成(不含中藥飲片),通過調整醫療服務價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降低醫院運作成本等,建立科學合理的補償機制。

  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則,降低藥品、醫用耗材和大型醫用設備檢查治療和檢驗等價格,重點提高診療、手術、康復、護理、中醫等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的項目價格,理順不同級別醫療機構間和醫療服務項目的比價關係。通過規範診療行為降低藥品、耗材等費用,嚴格控制不合理檢查檢驗費用,為調整醫療服務價格騰出空間,並與醫療控費、薪酬制度、醫保支付、分級診療等措施相銜接。力爭到2017年試點城市公立醫院藥佔比(不含中藥飲片)總體降到30%左右,百元醫療收入(不含藥品收入)中消耗的衛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

  2016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社保部、財政部《關於印發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1431號),明確提出醫療服務價格改革2項具體目標和5項主要任務。2項改革目標是:到2017年,逐步縮小政府定價範圍,改革醫療服務項目管理,改進價格管理方式,結合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同步調整醫療服務價格;到2020年,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結構變化為基礎的價格動態調整機制,基本理順醫療服務比價關係。5項主要任務是:推進醫療服務價格分類管理、逐步理順比價關係、改革項目管理、推進定價方式改革、加強價格監管。

  4、本市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的核心內容是什麼?

  答:改革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是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國家重點部署的價格改革任務。國家對改革的思路、目標、路徑、時間表都有明確的要求和具體的部署,改革的核心就是要改變公立醫院的補償機制,將公立醫院由過去主要通過賣藥品、用耗材、大檢查、多化驗等渠道獲取收益、保障運作,轉變為通過提供科學合理優質的診療服務、也就是賣服務來獲得收益、保障運作,強化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導向,促進公立醫院良性運作和發展,滿足群眾的看病就醫需求,為人民健康提供更好的保障。

  5、此次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調整政策制定過程中把握的重點是什麼?

  答:在價格政策研究制定過程中重點把握了四個方面:

  一是統籌平衡,有助於提升醫療服務品質。在現行的醫療服務項目價格中,存在著大型設備檢查、化驗檢驗等硬物耗項目價格偏高,而醫務人員技術勞務等軟服務項目價格偏低的問題。2015年全市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項目收入中,檢查、化驗和衛生材料收入佔到66%,而診查、手術、治療、護理等與醫務人員診療服務品質密切相關的項目收入僅佔34%。因此,改革的重點是降低以物耗為主的服務項目價格,提高與醫務人員技術勞務付出密切相關的服務價格,以充分體現醫務人員的技術勞務價值,調動醫務人員提高醫療服務水準的積極性,更好地為患者服務。

  二是調整比價,有助於引導醫療資源合理配置。醫療服務價格比價關係的不合理,一定程度上導致醫療機構更傾向於多開展和配置有盈利的項目,而虧損的服務項目服務能力不足。根據市衛生計生委和市財政局對市屬和區屬部分醫院進行的項目成本核算,目前本市75%的服務項目價格低於成本,因此現行的價格體系對醫療資源的合理配置帶來不利的影響。本市三甲醫院普遍存在著大門診、小住院的現象,與三級醫療重在保障疑難危重症就醫的定位不匹配;同時醫院護士、護理人員配置普遍不足,而藥品用量大,檢查多,這與長期以來床位費、護理費、手術費等與服務密切相關項目價格長期低於服務成本有密切的關係。因此,在價格改革方案設計中,我們重在調整不同醫療服務項目間價格的比價關係,縮小不同服務項目成本回收率上的差異,以引導醫療資源的均衡配置,促進醫療服務水準的提升。

  三是騰移空間,有助於保障患者費用負擔總體不增加。落實國家總量控制、結構調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則,通過降低藥品耗材費用、取消藥品加成、降低大型設備檢查等措施,騰移空間,用於提高技術勞務性服務價格,同時配套醫保、醫療救助以及綜合監管等政策,控制醫療費用的不合理增長,確保醫院可持續、醫保可承受、患者費用負擔水準總體不增加。進而,在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提升服務的基礎上,使百姓能夠獲得更好的就醫服務,構建和諧醫患關係,使群眾滿意就醫。

  四是分批推進,有助於醫療機構平穩運作和過渡。由於醫療服務項目數量大(一般的三甲醫院開展的醫療服務項目在3000項以上),再加上不同醫院診療結構和特色又各不相同,對醫療服務項目價格進行的結構性調整將對醫院管理運作機制帶來全方位的影響。因此改革需要分批、分步、穩妥的推進。

  6、這次醫藥分開綜合改革價格方面規範調整了哪些項目?

  答:在項目安排上,堅持突出重點,分步推進。按照總體謀劃、分步實施、升降搭配的原則,優先安排了矛盾比較突出、各方面改革呼聲較高、有改革共識的5類435個醫療服務項目。具體包括:綜合醫療服務類(床位、護理等)125項,佔28.7%;影像學診斷類(CT、核磁等)185項,佔42.5%;中醫醫療服務類(針灸、推拿等)96項,佔22.1%;臨床手術治療類(闌尾切除術等)26項和臨床物理治療類(放療等)3項,佔6.7%。

  7、如何體現“總量控制,有升有降”?

  答:保持全市醫療費用總量基本平衡,價格水準“一升兩降”:上調床位、護理、一般治療、手術、中醫等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項目價格。如普通床位費從現行28元調整為50元,二級護理從7元調整為26元,闌尾切除術從234元調整為560元,針灸從4元調整為26元等;降低了CT、核磁等大型設備檢查項目價格。如頭部CT從180元降低到135元,核磁從850元降低到400-600元,PET/CT從10000元降低到7000元,並通過配套取消藥品加成和藥品陽光采購降低了藥品價格,平均降幅在20%左右。根據測算,調整後患者費用總體負擔水準沒有增加。

  8、價格項目規範調整方案中的“項目內涵”有什麼作用?

  答:為促進“服務透明”,本次改革,注重規範,擴大監督,首次對每一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增加了“項目內涵”,即對每一項的操作過程和提供的技術服務進行了清晰、詳細的描述,使專業、神秘的醫療服務變得通俗、透明,方便患者了解自己所接受的醫療服務應該包含的流程和內容,減少資訊的不對稱,增加患者對醫療機構規範操作、提升服務的監督能力,同時也有助於醫務人員規範操作、提升服務。

  例如特級護理項目,規範後項目內涵明確了適用於特級護理的對象,是病情危重、重症監護、複雜或大手術後,嚴重外傷和大面積燒傷,使用呼吸機輔助呼吸,實施連續性腎臟替代治療,及其他生命體徵不穩定患者。同時還明確了護理內容,即嚴密觀察患者病情變化和生命體徵的改變,監測患者的體溫、脈搏、呼吸、血壓,根據醫囑正確實施治療,用藥,準確測量24小時出入量,正確實施口腔護理,壓瘡預防和護理,管路護理等措施,實施安全措施,保持患者的舒適和功能體位,實施床旁交接班,完成健康教育及心理護理,書寫特護記錄。此外,還明確了特級護理含術前備皮,這樣術前備皮就不能在項目外另行收費了。

  9、此次出臺的醫療服務價格方案是如何形成的?

  答:這次的改革方案是經過反覆論證測算,多方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的,是各方面共同努力的結果。先後有1200人次的臨床各領域專家參與了歷時4年的基礎研究論證工作。本次規範調整的435項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方案提出後,相關部門先後召開部分醫院、市人大、市政協等方面的座談會,聽取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醫療機構的意見建議,多次徵求國家衛計委、國家醫改辦的意見。同時,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召開了4場市民調查座談會,聽取不同收入水準、不同就醫需求的市民對方案的意見建議,並通過市民訪談的形式開展政策評估工作,先後逾百人參與調查。相關部門根據各方面反饋的意見、建議,對方案進行了十四輪的反覆修改完善,特別是根據社會意見進一步加大了行業規範、服務改善、特殊群體救助等相關政策的配套力度,力求在推進改革的同時,著力提升市民就醫的獲得感。可以説,這次方案,是在廣泛徵求社會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分析吸收多方面意見建議,科學合理地綜合平衡多種因素後形成的,是各個方面共同努力的結果。

  10、制定醫療服務項目價格水準的主要依據是什麼?

  答:一是國家提出的合理提高護理、中醫、手術等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的項目價格,配套降低CT、核磁等大型儀器設備檢查項目價格的原則;二是國家新版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給定的人力耗時、技術難度、風險程度等技術指標;三是本市開展的醫療服務項目成本核算情況;四是綜合銜接本市醫療技術水準、醫療資源的實際情況、外省市現行價格,以及社會各方面意見。在此基礎上反覆修改完善,進行有升有降的結構調整。

  三、陽光采購及藥品供應

  11、什麼是陽光采購?

  答:“陽光采購”是我市藥品採購的一種新機制,是在原藥品集中採購工作基礎上,堅持以市為單位的集中採購方向和品質、需求、價格相統一的採購原則,進一步明確公立醫療機構在藥品採購中的主體地位,在深化醫改工作的總體框架下,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形成市場主導價格的機制。同時通過公開透明、多方談判、動態調整、成果共用的措施,加強政府綜合監管,實現採購行為陽光透明,交易過程公平規範。

  12、陽光采購通過哪些措施來降低藥品價格的?老百姓能否從中感受到藥價降低的實惠?

  答:為進一步降低藥品虛高價格,針對市場供應充足的常用藥品,動態聯動全國省級採購最低價格和全市公立醫療機構採購價格,引導我市同類藥品價格始終處於全國較低水準。

  如降血脂藥“阿托伐他汀鈣片”,2015年在我市銷售的主要2個品牌(進口産品“立普妥”和國産産品“阿樂”)的採購金額達8.24億元,陽光采購後採購價格分別下降了9.76%和11.47%,僅這2個藥品就可節約採購費用8300萬元。如用於心腦血管抗凝的“氫氯吡格雷片”,2015年在我市採購金額最多的2個品牌(進口産品“波立維”和國産産品“泰嘉”)的採購金額為8.31億元,陽光采購後採購價格分別下降了6.14%和9.56%,採購費用可節約6000萬元。

  在採購結果正式執行後,我們將實時關注全國其他省級藥品集中採購的結果,按流程動態調整藥品的最低參考價格,並在採購平台中設置價格預警功能,實時預警過高價格。

  13、藥品品質關乎百姓生命健康,如何保障藥品的品質安全?能保證藥品的品質不下降嗎?

  答:品質安全是藥品生産使用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重要的要求。在陽光采購過程中,衛生計生委將藥品品質作為評價藥品的第一要素,對存在發生嚴重藥害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企業,在北京地區屢次發佈嚴重違規廣告的企業和查實存在嚴重商業賄賂行為的企業,以及生産環節抽驗存在嚴重品質問題的品種,實行一票否決,直接納入不良記錄。制定了包含11個大項的藥品品質百分評價體系,這些指標及評價結果,都將對醫療機構予以公佈,並在醫療機構遴選本單位用藥時,要求必須注重産品品質,參照品質分值,鼓勵品質可靠、療效確切的藥品持續穩定的供應。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加大藥品品質抽驗力度,提升藥品品質監控能力。一方面對納入醫保目錄的藥品,及供應價格明顯偏低存在品質隱患的産品,開展重點抽驗工作,全面檢測我市主要供應渠道藥品品質。另一方面,與衛生計生委建立藥品價格調整資訊溝通機制,對降價幅度調整較大的品種,開展有針對性地抽驗工作,監控此類藥品品質,保障藥品價格降低後品質不降低。

  14、如何實現基層醫療機構與大醫院的藥品目錄對接?是否所有二三級醫療機構的常用藥品都能在社區拿到?

  答:按照市政府工作的總體部署,陽光采購工作堅持以基層為重點,擴充基層醫療機構藥品目錄品種。我們將原基層醫療機構與二三級醫院的藥品採購平臺合二為一,通過“一個平臺,上下聯動”,實現基層醫療機構與二三級醫院採購目錄的上下一致,為分級診療制度奠定基礎,方便患者就醫取藥。

  基層機構與二三級大醫院藥品上下聯動後,基層反映集中幾個藥品,如用於降低血糖的“格華止”(二甲雙胍片)因原政策限制不能進入基層醫療機構銷售,本次陽光采購後患者均可在家門口的基層機構就醫取藥,與此同時還享有藥品降價帶來的實惠,如“格華止”的降價幅度達到了8.9%。

  此次醫藥分開改革,社區與大醫院在可採購品種上實現了統一,社區能夠採購到大醫院的所有藥品,加之前期市人力社保局也出臺了社區與大醫院的醫保報銷目錄統一的利好政策,相信這兩項政策能夠極大的推進我市分級診療工作,會有越來越多的患者前往社區就醫。

  但是,這並不等同於所有藥品均能在社區使用。藥品的使用在滿足患者需求的基礎上,同時還必須符合相關規定,開具藥品的醫師也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也必須符合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功能定位。即,在滿足患者的基礎上,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用藥必須堅持醫療品質與安全原則、堅持結合功能定位合理配備藥物原則、堅持基本藥物優先原則、堅持四類慢病(高血壓、糖尿病、冠心病、腦血管病等四類慢性疾病)藥物優先原則。

  由於社區醫療機構的藥房倉儲面積小。打個比方説,社區醫療機構就是我們周圍的便利店,日常用品在便利店裏基本都可以買到。但由於便利店的倉儲面積小,設備設施少,它銷售的商品種類必定比大型超市的少。

  據統計,三級醫院藥品配備數量平均在800種左右,二級醫院藥品配備數量平均在600種左右,社區一般在300種左右,所以社區有可能不會將全部藥品配備齊全。但為方便患者,要求醫聯體範圍內的慢病藥品目錄盡可能統一。

  15、如何保證短缺藥品的供應?

  答:保障短缺藥品供應是一項涉及多部門聯動協作的工作。在本次藥品陽光采購過程中,針對臨床救治必須且不可替代的低價短缺藥品,實行直接挂網採購,只對其藥品上市合法性的材料予以審核公示,不再對其價格設置全國最低參考價,且供應價格可根據市場供求關係變化隨時調整,緩解供應緊張的問題。

  如臨床由於價格太低造成缺貨的維生素B12注射液雖然從0.21元/支漲到1.3元/支,但仍屬於低價藥品範圍,對此類産品我們在通過市場機制鼓勵企業積極供貨,避免低價藥退市風險的同時,也將協同價格部門對漲價藥品開展進一步跟蹤調查。

  在日常藥品採購中,對於臨床必需但市場短缺的藥品,我們挑選了具有代表性的綜合醫院、專科醫院等建立了15個短缺藥品監測站點,實時收集藥品短缺情況。

  市食品藥品監管、衛生計生、發展改革、經濟資訊委等部門建立協作機制,一方面建立短缺藥品儲備制度,通過部門之間的資訊溝通,掌握短缺藥品資訊,及時調整藥品儲備目錄,做好藥品儲備工作,保障供應。另一方面協調我市具有合法資質的企業排産以滿足臨床需求,如前期心臟手術必需的魚精蛋白就通過緊急排産予以解決。如斷供藥品涉及我市生産企業,將採取鼓勵企業恢復生産等措施保障供應。

  針對市場長期短缺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一是採取措施,鼓勵本市企業進行品種仿製,二是探索與外地在産企業簽訂長期戰略合作協議的方式,保障供應。

  16、如何落實好四類慢性病患者“長處方”政策?

  答:目前,我委已經印發了《關於在本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實施長處方服務有關工作的通知》(京衛基層﹝2017﹞3號),以確保有關政策的落地。首先,基層醫療機構要建立以維護居民健康、保證用藥安全的原則。其次,患者要滿足以下條件,一是患有四類慢性病且診斷明確,並提供二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書或門診/住院病歷;二是已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建立居民電子健康檔案,並簽訂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協議,接受簽約家庭醫生服務團隊健康管理,簽訂“申請長處方知情同意書”並能遵照執行;三是治療方案明確,長期服用長處方藥品範圍內同一類藥物,適合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診療或可以2個月內居家用藥治療。再有,執業醫師要按照《執業醫師法》、《處方管理辦法》和《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臨床診療規範要求提供長處方服務。

  四、人力社保政策

  17、此次醫藥分開綜合改革,在醫保政策上,怎麼保障老百姓的待遇?

  答:本次醫藥分開綜合改革是北京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在改革過程中,作為醫保管理部門,市人力社保局充分發揮醫保政策的基礎和調節作用,保障參保人員基本醫療待遇,為改革順利推進提供支撐。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所有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均參加此次改革。為了保障參保人員就醫時享受同等醫療待遇,這次改革中,全市所有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含新農合定點)都將參加,執行同一個政策。

  二是在醫保報銷政策上為改革提供支援。

  第一是醫藥分開改革。我們將醫事服務費納入本市城鎮職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並調整報銷政策。其中,門診醫事服務費實行定額報銷,參保人員發生的醫事服務費按規定報銷,並且不受起付線和封頂線的限制。三級醫院普通門診定額報銷40元,二級普通門診定額報銷28元、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普通門診定額報銷19元。住院醫事服務費按比例進行報銷。

  第二是醫療服務項目。對此次調整的435項醫療服務價格項目,除國家明確規定不報銷的項目外,都納入了醫保報銷範圍。其中,新增的55項專項護理和新生兒診療項目全部納入報銷範圍,特別是此次調整後的96項中醫類項目,也全部納入報銷範圍。

  第三是陽光采購的藥品,在醫保藥品目錄範圍內的,醫保都按規定報銷。

  18、醫藥分開綜合改革後,老百姓怎麼進行醫保報銷?在醫保報銷流程上會不會有變化?

  答:這次改革中,參保人員就醫報銷流程保持不變。也就是説,本市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仍執行持卡就醫實時結算相關規定,就醫報銷流程不會發生變化。

  另外,在醫保惠民措施上,為了配合醫藥分開改革,特別是進一步方便常見病、慢性病和老年病患者在社區就近就醫用藥,免去為開藥到大醫院往返奔波排隊的麻煩,我們還出臺了一系列配套措施:一是不斷增加社區定點醫療機構數量,目前社區定點醫療機構有1400多家,方便百姓就近就醫;二是統一社區和大醫院醫保藥品報銷範圍,凡在大醫院能報銷的藥品,在社區也都能報銷;三是高血壓、糖尿病、冠心病、腦血管病等4種慢性病患者,可享受2個月長處方報銷便利;四是鼓勵社區衛生機構開展居家到府醫療服務和建立家庭病床,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均按規定予以報銷;五是無論門診和住院,因病情需要,參保人員可以順暢的進行轉診、轉院;六是對社區和大醫院實行“差異化”的醫事服務費報銷政策,使患者在社區就醫的負擔明顯低於大醫院,促進分級診療。

  19、這次調整的435項醫療服務項目,醫保怎麼報銷?

  答:此次調整的435項醫療服務項目,除了個別的國家明確規定不予報銷的項目,其他的都納入了醫保報銷範圍。特別是此次調整中,新增的55項專項護理、新生兒診療等項目,也都納入了醫保報銷範圍。

  五、醫療服務改善及加強監督管理

  20、醫藥分開綜合改革後,患者得到的醫療服務會有明顯改善嗎?有哪些衡量標準呢?

  答:新的政策實施後,患者根據自己的病情合理選擇就醫機構,以往可去可不去看三級醫院專家的患者會有所減少,這樣會讓專家有更多的時間仔細認真的接待和診治疑難複雜患者,在病房,床位費、護理費的提高也要求醫護人員應該更加關注住院患者的病情,加強巡視和查房,提高服務品質和水準,讓患者有更多的獲得感。

  21、如何構建會診平臺,方便基層診斷?

  答:市、區將加大投入,加強建立遠端會診資訊聯網系統,推進“一個多平臺會診中心”和“四個醫技會診中心”(心電、病理、檢驗、影像)的建設和應用,提升服務效率,使患者在最短的時間內得到合理的治療,減少無序流動。

  22、如何加強公立醫療機構特需醫療服務管理,確保基本醫療? 

  答:根據區域衛生規劃和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功能定位,嚴格控制三級公立醫院用於特需醫療服務的床位數,使其不得超過醫院登記床位總數的10%;副主任醫師及以上職稱的在職醫師特需門診出診單元數量不超過醫院出診單元總量的10%。一級和二級公立醫療機構以為轄區居民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為主要功能,不得開展特需醫療服務。三級公立醫院在基本醫療服務量減少的情況下,不得增加提供特需醫療服務的規模。

  23、醫藥分開改革後,藥師是不是不能發揮作用了? 

  取消藥品加成後,醫院會繼續提供藥學服務。醫藥分開,不意味著藥事工作的削弱,而是要更集中的在藥學技術發展和臨床服務上做工作。醫院藥事部門將會成為合理使用藥品的內部監控者和成本控制者。

  24、改革過程中有哪些綜合監管措施?

  答:為保證改革實現預期效果,改革的同時衛生、發改、人社、藥監等相關部門將配套加強綜合監管,加大專項執法和聯合執法力度。一是建立綜合監管聯查聯動機制,進一步加強醫療服務和藥品經營行為規範監管。二是建立健全公立醫療機構績效評價體系,加強醫療機構費用控制。三是加大價格執法力度,嚴肅查處價格違法違規行為,做到舉報必查、違法必究,露頭就打,對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典型案件,將查處一起,曝光一起,切實維護患者合法利益。

  25、群眾諮詢或舉報問題有哪些途徑?

  答:為方便群眾諮詢、舉報,政府將暢通4條熱線服務電話。醫事服務費問題和醫療行為規範問題,可撥打12320衛生服務熱線;價格違法問題,可以通過12358價格舉報電話、網路等形式諮詢、舉報,並注意保留好證據材料;醫保報銷問題,可撥打12333醫療保險服務熱線;綜合問題可通過12345市民熱線反映。

  六、政策配套及工作效果

  26、採取哪些配合的政策措施來保障改革順利進行?

  答:政策保障上協調聯動,兜住底線,強化監管。在醫保政策上,此次除國家規定不能納入報銷範圍的醫療服務項目外,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在困難群眾救助政策上,對社會救助對象的門診、住院及重大疾病救助比例和全年救助封頂限額都進一步提高。在加強醫院管理政策上,同步推出改善醫療服務行動計劃,健全以服務品質為核心的公立醫療機構績效評價體系。

  27、醫藥分開綜合改革後對群眾費用負擔會有什麼影響?

  答:按照國家“保證醫療機構良性運作、醫保基金可承受、群眾負擔總體不增加”和“總量控制、結構優化、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總體要求,本市按照“騰空間,調結構,保銜接”的原則設計整體改革方案。根據靜態測算,通過“一升兩降”的結構調整,全市醫療費用總量保持基本平衡,患者總體費用負擔沒有增加。但就患者個體而言,因每位患者在就診疾病、治療方案、治療週期等方面存在個性差異,會有不同影響。

  28、醫藥分開綜合改革舉措實施後,民政部門採取什麼措施?

  答:我市社會救助對象可以享受的醫療救助項目包括資助參保參合、減免醫療費用、門診救助、住院救助、重大疾病救助、生育救助,以及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押金減免和出院即時結算服務。

  為配合我市醫藥分開綜合改革,我局會同市衛計委、市人保局、市財政局研究制定了具體救助措施:一是將社會救助對象門診救助、住院救助和重大疾病救助的救助比例分別上調10%,政策調整後,門診救助和住院救助比例為80%、重大疾病救助比例為85%;二是將全年救助封頂線分別上調50%,政策調整後,門診救助全年救助封頂線為6000元、住院救助全年救助封頂線6萬元,重大疾病救助全年救助封頂線12萬元。

  目前我局已經完成社會救助對象醫療救助標準調整的各項準備工作。下一步我局將加強對各區民政局的政策培訓和業務指導,加大政策宣傳力度,我們已經印製10萬份宣傳折頁,通過向社會救助家庭逐戶發放醫療救助政策宣傳折頁等方式,提高政策知曉率,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29、醫療救助之後,社會救助對象基本生活出現困難,民政部門還可以提供什麼救助?

  答:醫療救助後,個人負擔仍然較重、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困難的,可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申請臨時救助。對於政府救助之後或不符合社會救助政策但確因患病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困難的,可以由鄉鎮(街道)協助向慈善組織申請慈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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