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解讀

破以藥補醫,藥品改革如何再攻堅?——國務院醫改辦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

日期:2017-02-10 10:10    來源:新華社

分享:
列印
字號:        

  日前,國務院醫改辦有關負責人接受記者專訪,回答有關提問。

  公示約談

  不合理用藥的處方醫生

  問:《意見》在促進合理用藥、降低群眾醫藥費用負擔方面採取了哪些措施?

  答:一是進一步破除以藥補醫機制,全面推開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取消藥品加成,理順醫療服務價格,落實政府投入責任,加快建立公立醫院補償新機制。對各地醫藥費用增長幅度進行量化管理,並落實到具體醫療機構。2017年,全國公立醫院醫療費用平均增長幅度控制在10%以下。

  二是促進合理用藥。公立醫院要全面配備、優先使用基本藥物。落實處方點評制度,落實抗生素、輔助性藥品、營養性藥品的跟蹤監控制度。醫療機構將藥品採購使用情況作為院務公開的重要內容,每季度公開藥品價格、用量、藥佔比等資訊,對不合理用藥的處方醫生進行公示和約談。衛生計生部門將對醫療機構藥物合理使用情況進行考核排名,考核結果與院長評聘、績效工資核定等掛鉤。

  三是大力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發揮醫保控費作用。充分發揮各類醫療保險對醫療服務行為、醫藥費用的控制和監督制約作用。

  四是充分發揮藥師在合理用藥方面的作用。

  此外,《意見》還將通過採取整治藥品流通領域突出問題、規範醫藥代表行為、推進“網際網路+藥品流通”等改革措施,對降低藥品虛高價格、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産生積極影響。

  票貨內容不相符不得驗收入庫

  問:藥品生産、流通企業和醫療機構應該如何執行“兩票制”?

  答:為推進“兩票制”落實落地,國家有關部門專門印發了《關於在公立醫療機構藥品採購中推行“兩票制”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國醫改辦發〔2016〕4號),對藥品生産、流通企業和公立醫療機構在執行“兩票制”中承擔哪些任務都作了明確規定。藥品生産、流通企業銷售藥品,應當按照發票管理有關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普通發票(以下統稱“發票”)。所銷售藥品還應當按照藥品經營品質管理規範要求附上符合規定的隨貨同行單,發票的購、銷方名稱應當與隨貨同行單付款流向一致、金額一致。

  藥品流通企業購進藥品,應主動向藥品生産企業索要發票,發票必須由藥品生産企業開具。到貨驗收時,應驗明發票、供貨方隨貨同行單與實際購進藥品的品種、規格、數量等。核對一致並建立購進藥品驗收記錄,做到票、貨、賬相符。對發票和隨貨同行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或者票、貨之間內容不相符的,不得驗收入庫。藥品購銷中發生的發票及相關票據,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存。

  公立醫療機構在藥品驗收入庫時,必須驗明票、貨、賬三者一致方可入庫、使用,不僅要向配送藥品的流通企業索要、驗證發票,還應當要求流通企業出具加蓋印章的、由生産企業提供的進貨發票複印件,兩張發票的藥品流通企業名稱、藥品批號等相關內容互相印證,且作為公立醫療機構支付藥品貨款憑證,納入財務檔案管理。每個藥品品種的進貨發票複印件至少提供一次。鼓勵有條件的地區使用電子發票,通過信息化手段驗證“兩票制”。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