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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關於進一步嚴格購房資格審核中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標準的公告》

日期:2017-03-22 20:21    來源: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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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的和意義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産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京政辦發〔2011〕8號),規範購房資格審核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標準,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共同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嚴格購房資格審核中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標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二、購房資格審核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標準

  按照公告規定,“連續5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個人所得稅”分兩種情形審核認定:

  一是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稅的納稅人,是指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取得因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工資、薪金等所得的個人,從申請月的上一個月開始往前推算60個月在本市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是按“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所得”繳稅的納稅人,是指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個人獨資企業出資人、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和個人,根據各自適用的計稅期間,採取按月繳納稅款方式的,從申請月的上一個月開始往前推算60個月在本市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採取按季繳納稅款方式的,從申請月的上一季度開始往前推算20個季度在本市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於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造成未繳或補繳稅款且不超過三個月的,視為連續繳納。

  三、公告執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7年3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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