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北京市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佈實施辦法》解讀如下:
一、制定目的:為貫徹落實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實施意見》(京發﹝2016﹞21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京政辦發〔2016〕51號),加強我市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懲戒,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督促和引導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範社會公佈行為,促進依法行政。
二、 適用範圍:北京市及所轄各區(含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
三、法律依據: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第654號)及《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佈辦法》(人社部令第2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四、主要內容:本辦法共分十三條,明確了辦法擬定的依據、適用範圍,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佈的頻次、事項、方式、程式、責任等內容。
五、執行時間: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5月8日頒發的《北京市用人單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佈暫行規定》(京勞社監發〔2006〕7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