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發佈《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以進一步規範房屋徵收補償價格水準,保證被徵收房屋價值補償不低於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依法保障房屋被徵收人合法權益,促進本市房屋徵收工作公開透明、有序推進。《暫行辦法》將自2017年2月15日起施行。
《暫行辦法》本着市場評估、銜接歷史、規範補償、推進工作的原則,通過市場化評估技術手段,規範房屋徵收補償價格水準,保證被徵收房屋價值補償不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根據評估對象的不同,《暫行辦法》區分住宅與非住宅,成片與非成片,將一般情況與特殊情況房屋價值評估相結合,明確了不同類型房屋價值評估方法及評估技術思路,使評估結果更符合被徵收房屋的實際情況。
針對本市房屋徵收實踐中普遍存在的房屋類似、分佈密集的成片房屋徵收項目,《暫行辦法》提出了成片房屋市場化評估技術思路,明確可先設定或選定標準房屋,根據實際情況採取適用的評估方法評估標準房屋市場價格,再對標準房屋市場價格進行修正,測算出被徵收房屋的市場價值。成片住宅房屋,修正因素主要包括容積率、朝向及樓層等;成片非住宅房屋,依據用途分為商業、辦公、工業等類型,修正因素主要包括容積率、樓層及臨街狀況等。
針對成片房屋以外單個或特殊類型房屋,《暫行辦法》明確了具體評估方法選用的一般原則及要求,主要包括實踐中較常用的比較法、收益法、成本法和假設開發法等適用。
除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外,《暫行辦法》還明確了房屋徵收中可能涉及的其他價值評估具體規定,包括産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被徵收房屋裝修、設備及附屬物價值評估,機器設備、物質等搬遷費用評估及停産停業損失評估等。
此外,《暫行辦法》就相關評估結果的確定、公示,評估報告提交、送達以及房屋徵收當事人對分戶評估報告有異議時的復核、鑒定等權利救濟程式予以統一規定,並就評估中相關專業幫助予以明確。
《暫行辦法》的出臺將進一步理順房屋徵收評估技術思路,建立統一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市場化評估體系,有利於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保障,併為本市棚戶區改造及重點工程建設推進提供政策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