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日起北京市廉租住房與公共租賃住房並軌運作,實現了廉租住房與公共租賃住房並軌建設、統一申請審核、資金統籌使用,部分廉租住房已併入公共租賃住房分配管理。2015年11月16日起北京市不再受理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申請。符合相關申請條件的家庭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補貼或市場租房補貼。
1.申請人必須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在本市生活,申請家庭應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2.申請家庭每人平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資産符合規定的標準。
城八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每人平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資産標準由市建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準、住房價格等因素研究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每年向社會公佈一次;遠郊區縣的上述標準由區縣政府結合實際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每年向社會公佈一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做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發租房補貼:
1.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資産等狀況的;
2.家庭每人平均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收入標準的;
3.每人平均住房面積超出規定的住房保障標準的;
4.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經勸告不改正的;
5.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6.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7.連續三個月或累計超過六個月未交納房租的;
8.其他違反合同約定行為的。